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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為每年公告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前項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者代理。 依本要點申請者應符合上開影視業者條件,並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影片應符 ...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09年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影視製作補助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