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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 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 第三條 主辦機關: 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 一、 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6 日(星期六)至 4 月 21 日(星期四)計 6 天,於花蓮縣舉辦。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各競賽種類、科目比賽地點,如附表 1。 二、 桌球、羽球、網球、軟式網球、木球,預定於 3 月 9日(星期三)至 3 月 20 日(星期日)辦理資格賽,日期視各種類賽程編配而訂。 第六條 參加單位: 一、 凡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 ...
發布單位:教育部、花蓮縣政府
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6 日(星期六)至 4 月 21 日(星期四)計 6 天,於花蓮縣舉辦。 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自由車、木球、輕艇、擊劍、划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