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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0年1月6日臺教社( 四 )字第1090189273號函核定 壹、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 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 設「全國語文競賽大會」( 以下簡稱大會 ),由下列機關組成之。 一、 主辦機關: 教育部 二、 協辦機關: 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縣市: 桃園市政府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 一 ) 初賽:學生組除原住民族語項目外,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 市 )得以鄉( 鎮、市、區 )為競賽單位辦理學生組初賽,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 ( 二 ) ...
發布單位:教育部、桃園市政府
110年全國語文競賽 各競賽單位應於110年10月中旬(時間另行通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確認。 初賽:學生組除原住民族語項目外,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辦理學生組初賽,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 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