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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111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 四、本要點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一)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及樹林藝文中心。 (二)本市境內之展演空間場地。 申請補助計畫之演出地點為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者,其檔期使用應先取得本局場地使用管理單位之同意。 五、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
112年度新北市演藝活動補助 申請時間至111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申請資格: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