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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本要點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一)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及樹林藝文中心。 (二)本市境內之展演空間場地。 申請補助計畫之演出地點為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者,其檔期使用應先取得本局場地使用管理單位之同意。 五、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類別以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及其他表演藝術活動為限。 六、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演藝活動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14年度新北市演藝活動補助計畫公開收件 申請時間: 113年10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 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50萬元整,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演藝活動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樹林藝文中心 本市境內之展演空間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