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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二、 目的: 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 三、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承辦學校: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四、參與資格 (一) 本市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代課、實習人員及大專以上教師不得參加,若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該團隊參賽及獲獎之權利。 (二)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現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代理教師或現職代理教保服務人員,共3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三) 前開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服務人員(指現職於本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連續任教滿2 學期 ...
發布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4年度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臺北市初選 初選資料繳交期限:114年2月10日(星期一)前 教育部核定獎勵: 金質獎: 每團隊獎座1座 每團隊成員獎狀1紙 每1團隊獎金新臺幣40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20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