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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2日臺教高(五)字第1132202965號函辦理(如附件1)。 本案申請對象為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領域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等5類科。 依旨揭獎項設置辦法規定(如附件2),推薦人(不得自我推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第一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設置學術獎。 第二條 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 ...
發布單位:教育部
第六十九屆學術獎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九十萬元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第四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由他人擔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中央研究院院士 相關學術領域教授五人 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