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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7 日台人( 二 )字第 0950080446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5 日台人( 二 )字第 0960014243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 日臺人( 二 )字第 1000026115C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0 日臺人( 二 )字第 101001239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臺教師( 一 )字第 1040164935A 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三、 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
發布單位:教育部
110年第十六屆教育奉獻獎 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推薦。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所列接受推薦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