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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花蓮縣政府為褒揚長期對於花蓮縣( 以下簡稱本縣 ) 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及推廣工作著有貢獻、厚植地方文化底蘊及充實縣民生活內涵之個人或團體,特辦理本甄選。 貳、依據: 花蓮縣文化局110年度文化薪傳獎實施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肆、獎勵範圍: 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伍、奬勵對象及條件: 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 一、 在本縣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或推廣工作,卓然有成者。 二、 在國內、外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創作、研究與論述或推廣工作,對於提升本縣縣譽及促進文化交流卓有成就,備受各界推崇者。 陸、推薦方式: 自薦或由下列單位推薦,每位推薦者限推薦一件。 一、 推薦單 ...
發布單位:花蓮縣政府
110年度花蓮縣文化薪傳獎 受理自薦或推薦期間: 自110年4月6日(星期二)起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 獲獎者由主辦單位頒發獎座1座及獎金新台幣15萬元。 奬勵對象及條件: 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