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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 設籍本市八德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 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 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 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 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 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 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 ...
發布單位: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 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八德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