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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發布單位: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 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八德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