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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行銷澎湖優質形象,促進城市行銷及推廣觀光產業發展,澎湖縣政府辦理影視補助案件徵件計畫,鼓勵影視業者、個人及機關團體到澎湖縣取景拍攝影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二、申請對象 (一)影視業者 1.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2.經許可領有證照之有線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二)個人 (三)機關團體:政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或機關團體。 三、徵件期間: 111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止。 澎湖縣政府補助影視媒體行銷 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府法字第09913001172號令發佈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府法字第10913007931號令修正發佈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府法字第10913037871號令修正發佈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發布單位:澎湖縣政府
111年澎湖縣政府影視媒體補助案 徵件至111年3月31日止。 電影片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電視電影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電視連續劇五集以上未滿二十集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二十集以上每案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電視單元劇每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