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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110年2月24 日受理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 一 )親送、委託他人者:應備妥要點規定之文件,於110年2月24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案」。 ( 二 )掛號郵寄者:應備妥要點規定之文件,於110年2月24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案」。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局視( 業 )字第11030003161號令訂定發布 一 ...
發布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10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 親送、委託他人者:應備妥要點規定之文件,於110年2月24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 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製播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其中行銷費用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