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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為提升本縣生活文化品質及演出水準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活動,藉由申請審查評選出優質團體表演,特訂定本須知。 貳、 申請須知: 一、 資格: (一)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人民團體及經紀公司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 (三) 機關或學校為辦理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者。 二、 類別: 以音樂為主,舞蹈、戲劇及其他類別表演藝術為輔。 三、 收件、審查日期: (一) 收件日期:每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接受申請。 (二) 審查日期:106年12月辦理評選。 四、 演出地點: 北港文化中心家湖表演廳(以下簡稱表演廳)。 五、 演出日期: 申請當年度1月至12月。 六、 送件方式: (一) 送件單位應於前述受理期間內檢具演出申請表連同活動企劃書(含預算表)一式五份。 (二) 團隊立案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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