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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簡章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

110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 收件日期:109年06月01日(星期一)起至109年07月31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藝術創作者(個人,或二人以上聯展)、登記立案之美術團體。 近二年內(108-109年)未參與徵件展出者。 不受理學校社團聯展或畢業展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