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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暨各縣市政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雲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 一 ) 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 二 ) 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 三 ) 高中( 職 )A、B 團體組:公、私立 ...
發布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臺北市政府、雲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以前,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