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成功!
教育部 109 年 9 月 28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31960 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規程依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 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運動會( 以下簡稱全運會 ),訂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六 )至 10 月 21 日( 星期四 )計 6 天,在新北市舉行。 第三條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第四條 參賽單位 一、直轄市 二、縣( 市 ) 第五條 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 參加全運會( 含資格賽 )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 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 110 年 10 月 21 日止,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 110 年 9 月 3 日 )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 註冊開始日期為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3日下午5時截止,逾時不予受理。 訂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6日至10月21日計6天,在新北市舉行。 依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或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