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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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期許實驗性與創新性之題材及技法,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及中華文化總會。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兼任及退休教師,並領有教
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
1.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
中註明其題材來源出處或為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七十分鐘至九十分鐘為宜。
(6) 本目之(1)及之(2)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2.短篇小說:四千字至八千字以內為宜。
3.散文:二千字至四千字以內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