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演藝活動補助計畫公開收件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水準,特訂定本計畫。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項目:以演藝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為原則,如排練費、設計費、演出費、場租、運輸、製作費、字幕、文宣廣告、設備租借費、攝錄影費或版權費等。但不含受補助者之行政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
四、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
(四)演藝活動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1.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樹林藝文中心。
2.本市境內之展演空間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