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樹德盃全國匹克球錦標賽
網址:http://bhuntr.com/tw/competitions/l7vbwue425u8p6gfsw
一、目 的:為推展全國基層匹克球風氣,促進體育交流,特辦理本競賽。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匹克球總會、樹德科技大學、高雄市體育運動交流協會
四、承辦單位: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
五、協辦單位:立法委員許智傑服務處、樹德科技大學休閒遊憩與運動管理系、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匹克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日期:113年4月14日(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樹德科技大學體育館,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九、本賽事為公益推廣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大會並提供每隊麵包餐盒乙份。
十、參賽資格/項目:
(一)青少年項目:
(1)U12青少年雙打賽:限未滿12歲(101年4月14日以後出生)。
(2)U15青少年雙打賽:限年滿12歲以上、未滿15歲(101年4月14日以前出生、98年4月14日以後出生)。
(3)U18青少年雙打賽:限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98年4月14日以前出生、95年4月14日以後出生)。
(二)社會組項目:請依自身接球/發球能力報名項目。
(1)社會2.0男子雙打賽。(2)社會2.0女子雙打賽。(3)社會3.0雙打賽。(4)社會公開雙打賽。
(三)每人限報2項,如賽程連場者,僅安排5分鐘休息時間,請依自身能力報名。
(四)各組報到時間:本賽事不進行開幕儀式,報到時間與賽程場次表一併公告,選手於比賽前20分鐘報到即可。
十一、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4日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網址:
(三)各項目報名若不足2隊,取消該項目。
十二、報名狀況查詢網址:
報名完成請務必自行至報名狀況查詢,本會將不定時更新,如有遺漏或誤值請洽本會官方Line @426btqzc。
依據個資法,報名完成後即視同參賽人員同意所提個資作為大會辦理本賽事使用。
十三、比賽規則:採國際匹克球IFP最新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賽制:
(一)各項目採搶1局15分,15分到達時須領先對手2分才能勝出,封頂分數為15分,雙方比數為14:14時,以獲得15分者為勝方。
(二)比賽中若一方已獲8分時,則須進行交換場地再進行比賽。
(三)各組預賽均採分組循環賽,取分組前2名晉級單淘汰賽。
(四)單淘汰賽程採大會既定賽程交叉對戰。
(五)比賽前由裁判進行擲硬幣,決定那一方選擇發球權及場地。
(六)採循環賽時,積分算法如下:
(1)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0分,積分多者為勝。
(2)2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3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勝分總和)-(負分總和)之差,大者為勝;若在相同時,
b、(勝點總和)-(負點總和)之差,大者為勝;若在相同時,
c、若再相等,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十五、比賽獎勵:
(一)各項目前3名(季軍並列)頒發獎牌2面、獎狀2紙、獎品2份,第5~8名頒發獎狀2紙。
(二)錄取原則,以參賽隊數為準:3~4隊以內(含)錄取2名,5~6隊錄取3名,7隊錄取5名,8隊(人)錄取6名,9隊(人)錄取7名,10隊(人)以上錄取8名。
(三)錄取原則隊伍(選手)之賽程場次如有相同,則比較隊伍(選手)賽程總得分較多者為優先,如總得分再相同,則比較隊伍(選手)總失分較少者為優先,如仍無法比較者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名次。
十六、抽籤:113年4月6日於本會進行各組錄影抽籤,各組分組名單於4/8公告於本會FB粉絲專頁。※抽籤完成,不受理更換名單。
十七、罰則
(一)比賽進行中嚴禁所有人員提示比賽中選手技巧,若有發生提示情形,經大會警告後仍再發生,大會將請該提示人員離開會場,受提示之選手將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裁定該場比賽棄權。
(二)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時5分鐘未出賽者,經裁判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比賽之逾時選手以棄權論處。
(三)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皆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處以棄權論處外並請離會場,其所參賽紀錄一律取消,並不得再參賽。
(四)選手均應遵守規則及大會紀律,不得以抗議手段或不良言語向大會裁判及賽程人員有不理性之行為,違者大會有停止該選手比賽之權利。
(五)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六)會場內一律禁止吸菸及使用閃光燈,違者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七)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等嚴重情節發生,除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及通知所屬單位,並停止該選手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2年。
十八、申訴
(一)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決定即為終決。
(二)選手之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30分鐘內由選手提出,並繳交申訴保證金3,000元,否則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三)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附則
(一)大會依規定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請選手務必攜帶健保卡以備不時之需。
(二)參賽選手之相關費用(如個人保險、交通及食宿等)請自理。
(三)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另行公佈實施之。比賽期間發生之突發事件或本規程未載明之情況,則為大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本競賽帶隊教師、指導教練、參賽選手、裁判、工作人員,得依大會秩序冊所列名單准予公假辦理。
二十一、本規程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現場另行公告。
比賽網站 : https://www.beclass.com/rid=284d7b265e766823b5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