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新城之美」攝影徵件活動

「海洋新城之美」攝影徵件活動

 總獎金: 79000

最高獎金: 1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9-30

主辦單位: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主辦單位電話: 03-831-2881(田證宇)

主辦單位Email:xincan0914@gmail.com

壹、 徵件目的:

新城鄉因獨特地理而擁有諸多美名,見證著在地的人文風情與海洋及地域文化,為展現新城景觀風貌與魅力,透過攝影比賽方式,藉由各界攝影高手精湛技巧與鑑賞能力以拍攝作品,使民眾感受新城鄉活力與熱情,以及美麗的景觀風貌,欣賞新城鄉之美。

「海洋新城之美」攝影徵件活動

貳、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

海洋委員會

主辦單位: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承辦單位:

心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

新城鄉民代表會、花蓮洄瀾攝影協會、花蓮花青攝影協會、花蓮縣攝影協會。

參、 活動日期: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以郵戳時間為憑、逾期不受理)

肆、 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之國內外人士皆可參加。

伍、 徵件主題:

一、 取景範圍:新城鄉轄內。

二、 攝影主題:不限,凡新城鄉的海岸景觀、人文特色、自然風光、文化活動、慶典祭祀、休閒旅遊、鄉村特色、生活體驗、城市發展等皆可為題材,人人都能用鏡頭來補捉新城繽紛美好,記錄幸福新城的故事。(需檢附作品說明,限50 字以內)

三、 作品拍攝時間:109年1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

陸、 收件方式:

一、 作品一律採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 收件地點:970花蓮市進豐街57巷7弄18-1號心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收,信封上請註明「海洋新城之美攝影徵件活動」字樣。

三、 參賽作品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活動聯絡窗口:03-8312881田證宇,Email:xincan0914@gmail.com

柒、 作品規範:

一、 參賽作品須為沖印或輸出6X8吋相片(彩色或黑白不拘,)請以長邊8吋為影像縮放基準,不留白邊,並需於每件參賽作品背面浮貼「作品報名表暨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二、 參賽作品每人最多以10件為限,不收連作。作品須為參賽者之原創與版權所有、不得重複投稿於其他類似比賽。

三、 參賽者可對作品進行後製(僅限調整亮度、飽和度、對比度、銳利度、重曝、疊片等),不得抄襲、重製、拷貝、裝裱(包括增加或減少原始影像的元素)。

四、 入圍作品須依照通知於期限內上傳指定雲端連結交付「調整前原始檔(RAW或JPG檔)」以及「調整後作品檔(JPG檔)」兩種數位檔案。數位檔案應具備1000萬畫素以上之品質,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兩種檔案,取消入圍資格。

五、 若作品有清楚可辨視之人物時,需於通知入圍後隨作品原始檔附上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參賽作品攝入人物如屬清晰可辨識者,即擁有肖像權,參賽者應謹慎衡酌,取得作品中人物肖像權使用同意書,若是未成年(20歲以下)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親自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併送給承辦單位;惟若無取得使用同意書,若獲獎經主辦單位(新城鄉公所)公開運用時,被攝人物提出侵權之訴並經判決確定者,主辦單位除得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回獎金外,其違反相關法律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活動單位無關。

六、 每件作品之報名表、作品資訊表應填寫完整,以利承辦單位通知入圍收件及寄送得獎等相關通知書,並維護自己權益;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七、 銅牌奬(含)以上每人限得一個獎項,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八、 主辦單位保留解釋、修改及補充本參賽規則、聲明及獎項說明內容之權利。

九、 報名成功者即視為認同本徵選辦法,並在報名時已詳讀所有規定。

十、 參賽者必須尊重主辦單位邀請之評審委員的評審結果,亦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捌、 獎項:

獎項 數量 獎勵
金牌獎 1名 獎金新臺幣 10,000 元整及獎狀乙紙。
銀牌獎 2名 獎金新臺幣5,000 元整及獎狀乙紙。
銅牌獎 3名 獎金新臺幣 3,000 元整及獎狀乙紙。
入選獎 50名 獎金新臺幣 1000 元整及獎狀乙紙。
※得獎獎金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本國人士10%,外籍人士20%)及健保補充保費,稅額未達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扣繳。)

※得獎獎金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本國人士10%,外籍人士20%)及健保補充保費,稅額未達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扣繳。)

玖、 評審辦法:

一、 評審標準:主題呈現40%、美感意境30%、創意與構圖30%。

二、 由主辦單位邀聘評審組成委員會評審之。

三、 評審結果暫定於110年10月15日公布於新城鄉公所官網,並以電話或專函通知得獎人,未得獎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參賽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予從缺。

壹拾、 附則

一、 凡參加比賽,視為認同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二、 主辦單位就本比賽辦法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如有未 盡善之處,主辦單位得依需要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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