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我家鄉.石門」繪畫比賽
一、比賽宗旨:
透過畫筆捕捉石門人文景觀、山、海風情藝術之美,並透過藝術創作傳達作者對家鄉石門的鄉土情懷,引領觀畫者與家鄉石門的濃厚情感,展現石門的在地特色,藉以行銷石門美麗的風土人情與文化底蘊。
二、 內容規劃
(一)活動主題:
「畫我家鄉-石門」繪畫比賽
(二)主辦單位:
(三)活動時間:
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
(四)收件日期:
111年9月15日至9月30日(限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請於上班時間下午5時前送達新北市石門區公所社會人文課)
(五)比賽規範:
1、 參加對象:
以設籍新北市石門區者為限。
2、 參賽組別:
(1) 國小組:4-6年級。
(2) 國中組:1-3年級。
(3) 高中(職)組:1-3年級。
(4) 成人組:含大專(學)以上。
3、 比賽規格:
(1) 作品尺寸以A3(29.7公分 x 42公分)為限,橫式、直式由創作者擇定。橫式、直式皆左翻,文字編排由左至右(注意:內容請勿以橫式、直式交錯呈現)。
(2) 可使用各種繪圖材料,如:彩色筆、色鉛筆、水彩、粉臘、廣告顏料等。
(3) 不可使用拼貼或剪影圖片或其他類似於設備上創建的 CG 藝術作品。
(4) 不可以共同創作方式參賽;模仿其他作品、知名畫作及具有版權的圖象(如:迪士尼、吉卜力等)作品不予接受。
(5) 作品原稿不得出現任何文字包括故事內容、作者署名等(純繪圖)。
(6) 故事內容及作者署名等請書寫後黏貼於作品背面。
4、 作品內容:
以石門區人文風情或山海景觀為主題,繪圖作品以展現出石門家鄉之美。
5、 參賽方式:
(1) 請至新北市石門區公所網站下載報名表單及相關表單。
(2) 親送實體作品或郵寄作品繳件,繳件前請將填寫報名表單(需黏貼至作品背面)、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以及個資使用同意書簽章、參賽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與作品乙式於收件期限內(111 年 9 月 30日前)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送(寄)至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6、 收件單位及地址: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新北市石門區尖鹿里中山路66號)
7、 評選規則:
由主辦單位遴聘具有藝術美學專長的人員擔任評審委員,評選項目及標準如下,惟主辦單位有權視評審決議以「從缺」或「增加得獎名額」等方式辦理,參賽者應尊重並不得複查評審決議或異議。
(1) 主題內容(40%):主題適切性與創作理念。
(2) 創意構圖(40%):作品構思富有想像力、創造力。
(3) 繪畫技巧與色彩運用(20%):整體美感(筆法、線條、色彩)呈現。
8、 獎勵方式:
各組分別頒發前三名各 1 位,並頒發獎金(商品禮券,如下表格)以及獎狀乙紙。
獎項 \ 獎金(商品禮券) \ 組別 | 國小組 | 國中組 | 高中組 | 成人組含大專(學)以上。 |
第1名 | 2000 元/1 名 | 4000 元/1 名 | 6000 元/1 名 | 8000 元/1 名 |
第2名 | 1500 元/1 名 | 2000 元/1 名 | 4000 元/1 名 | 6000 元/1 名 |
第3名 | 1000 元/1 名 | 1500 元/1 名 | 2000 元/1 名 | 4000 元/1 名 |
9、 注意事項:
(1) 投稿之作品若格式與規定不符,或因個人基本資料填寫錯誤,導致無法聯繫者,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不得提出異議。
(2) 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概不予退還,請自留副本;因郵寄遺失、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主辦單位之原因造成參選作品遺失損壞,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3) 得獎作品必須為個人著作,不得涉及抄襲、仿冒、由他人代筆,且不得於各種媒體或活動比賽曾發表、展出、出版、獲獎等,經檢舉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參賽者如有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名次不遞補,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商品禮券),並由參賽者負一切法律責任。
(4) 參賽得獎作品作者須同意將作品之各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永久無償讓予主辦單位,並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保有作品刪改、編輯、重製、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散佈等方式使用參賽者比賽得獎作品。
(5)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參賽者不得異議。
(6) 得獎者獎金(商品禮券)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扣繳所得稅。
(7) 參賽者之作品若有疑義,由評審委員認定之。
(8) 凡參賽者視為同意本簡章說明規定,說明內容若有未盡之處,主辦單位保留修改、變更、取消之權利,各項變更公告於本所網站 https://www.shimen.ntpc.gov.tw/,聯絡電話:26381721#701練小姐。
三、 活動期程預估
(一)評審日期:111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10月14日(星期五)前(由主辦單位另擇日期)
(二)名次公布:111年10月20日(星期四)前(由主辦單位擇日於公所網站及臉書公布)
(三)頒發獎項:111年10月28日(星期五)前(由主辦單位擇日另行通知得獎者至公所公開 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