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三年苗栗美展雙年展

一一三年苗栗美展雙年展

 總獎金: 430000

最高獎金: 50000

報名時間: 2024-02-16 ~ 2024-02-25

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37-352-961分機615(熊小姐)

主辦單位Email:x02@mlc.gov.tw

一、宗 旨:

為推展地方文化藝術水準,激勵藝術工作者創作風氣,藉以收觀摩鑑賞之效提昇本縣藝術創作及審美水準,充實民眾休閒生活以加強基層文化建設。

二、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四、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徵件時間:113 年 2 月 16 日至 113 年 2 月 25 日。

(二)展覽時間:113 年 7 月 4 日至 7 月 31 日。

(三)展覽地點: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展覽館。

(四)參賽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創作者,作品以 111 年 1 月 1 日起之創作為原則,每人每類限 1 件,限報 2 類。

(五)徵件類別:「東方媒材類」、「西方媒材類」、「攝影與新媒體藝術類」、「立體造型類」等4 類。

五、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分初審、複審兩階段。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東方媒材類

(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漆畫、複合材料等平面作品 )

  1. 水墨、膠彩、書法等:繳交 8×10 吋照片 1 張(或 A4 精緻輸出)及局部放大照片 1 張。
  2. 篆刻:繳交五方至十方黏貼於八開( 或 30×50 公分) 宣紙上。
  3. 書法、篆刻作品須附釋文。
  1. 畫心短邊 53 公分以上、長邊150 公分以內為限。
  2. 直式捲軸,裝裱完成後總尺寸不得超過長 240 × 寬 120 公分,並附加包裝套。
  3. 裝框完成後總尺寸不得超過寬150 公分 × 長 240 公分。
西方媒材類

(油畫、水彩、壓克 力、 素 描、 版畫、複合材料等平面作品)

繳交 8×10 吋照片 1 張(或 A4精緻輸出)及局部放大照片 1張。
  1. 油畫:畫心短邊 50 公分以上、長邊 116.5 公分以內為限。
  2. 水彩:畫心短邊 54.5 公分以上、長邊 112 公分以內為限。
  3. 其他平面作品規格同油畫及水彩。
  4. 本類作品務必裝框或背面加硬板,正面不得裝用玻璃,以防碰撞破損。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攝影與新媒體藝術類

(含攝影、電繪之平面作品及數位動態影像作品)

  1. 平面作品:
    1. 攝影作品:繳交照片一張( 或精緻輸出),長邊限 10吋、短邊不限。
  2. 電腦繪圖作品:單件作品含 A4 輸出作品,輸出解析度須 300dpi 以上。
  3. 動態影像作品:( 包含錄像及動畫 )
    1. 3 分鐘為限之精簡版作 品影片( 並附 300dpi 以上 / CMYK、TIFF、JPG、PNG 格式作品截圖 3 張)
  4. 10 分鐘內之作品完整影片,以 MP4、AVI、MOV 格式為 限。
  5. 請將以上資料存入隨身碟或上傳雲端連結。
  6. 參考作品 2 件得 3 分鐘內同規格之作品或片段。
  7. 數位檔中不得出現作者資料。
  1. 平面作品:
    1. 攝影作品:未加框前長邊 限 30 吋 ( 約 76 公分 ) 以內裝框,連作不收。繳交 4×6 吋照片及 300dpi TIFF、JPG、PNG 格 式之原作品圖檔光碟乙份,作為印製專輯之用,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
    2. 電腦繪圖作品應自行裝裱,

完成尺寸請參考攝影規範;另須繳交數位圖檔光碟一份,內含 300dpi 以 上 /CMYK、TIFF、JPG、PNG 格式之原吋作品

圖檔,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類別及作品名稱。

2.數位動態影像作品如需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

立體造型類

(含雕塑、陶藝、木 雕、 玻 璃、 編織、漆藝、複合材料及工藝等立體作品)

繳交作品 8×10 吋照片四張(或 A4 精緻輸出),應拍攝含正、背與二個側面或局部細節等四個不同角度。
  1. 立體作品長、 寬、高單邊以150 公分為限, 總和不得超過400 公分。
  2. 重量不得超過 80 公斤。
  3. 請自行裝箱以有效防止碰撞及方便搬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得附安裝程序及注意事項。
  4. 參賽者使用之創作媒材如 有易腐壞、不易保存者,不予收件。

六、作品送退件方式:

( 一 ) 初審:

1. 初審收件日期:113 年 2 月 16 日至 2 月 25 日止,初審送件以掛號寄至 36045 苗栗市自治路 50 號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展演藝術科」收,封面務請加註:「一一三年苗栗美展」雙年展○○類送件,以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不接受親自遞送。 【初審填送表格為送件資料表(一)~(四)】

2. 影片上傳雲端連結者,請傳送至電子信箱 x02@mlc.gov.tw

3. 初審資料恕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備檔留存。

( 二 ) 複審:

1. 初審通過者,由本局以公吿、個別公文及電話通知入選複審結果。

2. 複審收件日期:本局將以公文通知,複審送件時請先行填妥複審送件表,連同作品於規定時間內託運、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局,由本局給據付執,俟展覽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若作品以託運方式寄送者,開封(箱)後作品如有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 三 ) 得獎作品退件日期:

本局將以公文通知,所有未入選作品及參展作品於退件通後逾期未領回者,承辦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七、評審方式與結果公布

( 一 ) 參賽作品不符合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 二 ) 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評審結果將公布於本局網站,參賽者對評審委員審查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八、獎勵及權責:

( 一 ) 徵件作品經評審入選以上者方得展出,並贈展覽專輯 2 冊(俟出版後由承辦單位通知領取)。

( 二 ) 各類獎項(各類作品經評定未達一定水準者得從缺)

1. 第一名:1 位,頒發獎金伍萬元及獎座。

2. 第二名:1 位,頒發獎金參萬元及獎座。

3. 第三名:1 位,頒發獎金壹萬伍仟元及獎座。

4. 優 選:5 位,頒發獎座。

5. 入 選:若干名,頒發獎狀。

( 三 )「貓裏獎」:將各類第一名作品,由各類評審委員召集人共同遴選出一位「貓裏獎」得主,再頒發伍萬元獎金及邀請於本局辦理個展 1 次(114 年內完成)。

( 四 ) 參賽作品不得有代筆、冒名頂替、抄襲或疑異等情事,事後若經發現則承辦單位視情況得以要求現場施作,若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及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縣舉辦之各項比賽。

( 五 ) 參賽作品曾在公開徵件比賽中得獎、入選之作品 ( 含連作中之部分作品 ),不得參賽。

( 六 ) 保險:期限自複審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以參萬元為最高上限。( 不含運送過程 )。

( 七 ) 頒獎:預訂 113 年 7 月份在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舉行,將以寄送邀請卡通知。

( 八 ) 承辦單位對得獎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之權利,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另給酬金。

九、附則:

(一)由承辦單位依展出作品整體考量展陳佈置。

(二)邀請本屆評審委員提供創作作品一件參展。

(三)作品送交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本身結構、製作及裝置不良而損壞者,承辦單位不予負責。

(四)凡貴重易碎作品參展以安全為考量,請作者加裝保護措施,如必要得請到場協助佈展、卸展。

(五)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六)所獲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10%。

(七)本計畫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補充修正之,及相關期程若有異動,將公告於本局網站。

(八)簡章請至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網站 http://www.mlc.gov.tw/活動快訊或新聞公告下載,或至本局及本縣十八鄉鎮市圖書館索取。

(九)洽詢電話:037-352961 分機 615 展演藝術科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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