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壘球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壘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1-09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871-8288轉6108

主辦單位Email:wei@utaipei.edu.tw

一、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2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08978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宗  旨:

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高壘球運動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感情,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壘球協會、臺北市女子運動協會。

七、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至12月4日( 星期五 )止,共計5天。

八、比賽地點:

臺北市青年公園棒球場、新生公園棒球場、百齡D.E壘球場。

九、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 公開組、一般組 )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參賽資格:

(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9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9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

(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9日 )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四 )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07.24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中華民國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 總則 )( 109年8月修正版 )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以下簡稱五專 )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 插班 )考試加分等( 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 非基本體能 )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 教育部 )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含碩士班 )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含運動教練碩士班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競技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所 )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 五 )依據前揭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 提案4,該提案決議事項( 二 )已通過「刪除有關壘球、橄欖球( 15人制 )、壘球( 慢速壘球 )、合球等團隊性質運動種類原定運動績優生人數未達上場比賽人數二分之一得參加一般組之規定。」 ),自108學年度起據以實施,有關運動績優生一律限定參賽公開組競賽。

( 六 )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 七 )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 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

十一、比賽分組及限制:

( 一 )比賽分組:分為公開組男生組、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等三組比賽。

( 二 )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 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3.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 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十二、報名辦法:

(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下午5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以郵戳為憑 )。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於相同時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並請以電話向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李金為老師確認收訖與否

( 二 )報名地點: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

連絡人:李金為老師

地址: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臺北市立大學 天母校區 )

電話:02-2871-8288轉6108或0955-319-058。

傳真電話:08-2875-1197( 傳真時請務必來電確認 )

電子信箱:wei@utaipei.edu.tw

( 三 )報名隊( 人 )數:

1.每校於公開男生組、一般女生組及一般男生組等每一組限報名一隊。

2.每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 含隊長 )以18名為限。

( 四 )報名方式:

1.請依附件報名表以電腦繕打( 請用標楷體12pt )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 jpg/jpeg檔或pdf檔 )併同已繕打報名表word檔E-Mai至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李金為老師 wei@utaipei.edu.tw 信箱( 主旨範例:○○大學-大專壘球錦標賽報名表 ),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 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或學生證影本( 學生證須加蓋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 )等資料於第一款時間前以限時掛號寄達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臺北市立大學 天母校區 )球類運動學系李金為老師收,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壘球錦標賽報名表」;寄送完成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 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不齊者 )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 五 )競賽代辦費:

1.團體賽每隊繳交新臺幣3,000元整。

2.請於比賽抽籤暨技術會議時現場繳交。

( 六 )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保險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七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及臺北市立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 一 )比賽規則:採用2018-2021國際壘球規則。

( 二 )比賽用球:採用合格比賽用球。

( 三 )比賽球棒:各隊使用球棒須印有ISF、JSA、ASA認可標誌之快壘比賽球棒。

( 四 )比賽制度:

1.各組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每組報名隊數未滿2隊時,該組比賽取消。

2.比賽採七局制,賽完第七局雙方得分相等時,第八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

3.公開組比賽無比賽時間限制;一般組預賽、複賽比賽時間限制為每場二小時內完成,如二小時內未能分出勝負,則該場為和局;決賽無比賽時間限制。

4.循環賽計分法:

( 1 )勝一場得三分,和局一場得一分,敗一場得零分,積分多者獲勝。

( 2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均不予計算。

( 3 )積分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序。

A.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勝隊為先。

B.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之攻守數值( TQB, Teams Quality Balance )最佳者為先。

攻守數值( TQB ):得分率-失分率=( 總得分/總進攻局數 )-( 總失分/總防守局數 )=高者

C.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攻守數值( ER-TQB )最佳者為先。

責失攻守數值( ER-TQB ):得責失-失責失=高者

D.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隊高者為先。

E.擲銅板

註:三隊( 或更多隊 )積分相同,而上述優先序已排定名次後,剩餘球隊名次,則回歸A條依序決定名次。

十四、比賽抽籤暨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民國1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下午2時整,假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 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 )行政大樓6樓617會議室舉行。

( 二 )抽籤會議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 三 )種子隊分配:分兩組或兩組以上循環賽時,以108學年度壘球錦標賽公開組前二名及一般組前四名列為種子隊,種子隊先抽籤分配後,其餘各隊再抽籤。

( 四 )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 五 )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 六 )各隊比賽服裝顏色需統一與確定、檢查與協調。

( 七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 八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 一 )閉幕頒獎:訂於每一組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後舉行。

( 二 )嚴守比賽時間,各場賽事以大會時間為準,運動員應準時到場參加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 三 )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隨身攜帶攜帶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 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或其比賽成績不予認定。

( 四 )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 五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六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停止其繼績比賽之權利。

( 七 )若逢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未滿一局則重新開打;若已賽完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者,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 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

( 八 )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請各隊自行準備。

( 九 )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雙耳頭盔。

( 十 )各隊教練須指導運動員撿拾界外球,一壘側由一壘休息區、三壘側由三壘休息區隊伍協助撿拾。

( 十一 )各場比賽結束後,參賽球隊之運動員應協助整理休息區,維護整潔,以利賽事順利進行。

( 十二 )自108學年度起,球衣隊名一律採用中文繡於胸前,未依規定者禁止出賽。

十六、特別規定事項:

比賽中擊球員進入擊球區後,不論是投手練球、看暗號或揮棒練習,至少應單腳踏於擊球區之內。

【例外】:擊球員可離開擊球區,當:

( 1 )擊出界內球或界外球時。

( 2 )揮棒、推擊、或核對揮棒時。

( 3 )被投手投出之球迫離擊球區。

( 4 )暴投或漏補球時。

( 5 )本壘有防守狀況時。

( 6 )宣告比賽暫停時。

( 7 )投手離開投手區或捕手離開捕手區時。

( 8 )為投出之球是第四壞球時。

【罰則】:

若擊球員因上述以外之原因離開擊球區而耽誤比賽,裁判員可以口頭警告或宣告好球,投手不需投球且該球為死球。

十七、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 一 )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 人 )或三隊( 人 ),各錄取一名。

2.四隊( 人 ),錄取二名。

3.五隊( 人 ),錄取三名。

4.六隊( 人 ),錄取四名。

5.七隊( 人 ),錄取五名。

6.八隊( 人 ),錄取六名。

7.九隊( 人 ),錄取七名。

8.十隊( 人 )以上,錄取八名。

( 二 )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團體獎: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個人獎:每組設最佳教練獎、投手獎、打擊獎、美技獎各乙名,頒發每人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八、申訴:

(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 二 )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 三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 總 )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罰則:

( 一 )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 五 )違反上述( 一 )、( 二 )、( 三 )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保險:

( 一 )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

( 二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 承 )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一、附則:

(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 二 )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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