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十七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
一、宗旨:
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二、主辦單位: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三、協辦單位:
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新北市攝影學會、台中市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
四、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不得參加)。
五、題材:
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
六、規格及張數:
參賽者須提出8×10吋或8×12吋、方型10×10吋,均不得裝裱,
整套系列(連作)作品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八、收件地點:
10851台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57之1號2樓「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 范慧玲小姐收。
九、評審:
聘請知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2017年12月17日(星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於台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57之1號2樓公開評審,屆時歡迎蒞臨參觀。
(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十、獎勵:
- 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金獎一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
- 銀獎一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
- 銅獎一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
每人限得一獎並頒發證書一張、精美獎座乙座,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十一、附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將盡量妥善保管,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10851台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57之1號2樓「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或至本會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