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110年推動生活美學暨兒童、青少年劇場發展補助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110年推動生活美學暨兒童、青少年劇場發展補助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2-31

主辦單位: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主辦單位電話: 06-2984990分機6024(杜小姐)

一、依據: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二、目的: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動南部七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研發、創新、推展兒童、青少年劇場活動,特訂定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

補助南部七縣市(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合法立案登記之演藝團隊、社團、法人團體或個人。補助個人者,以配合本館辦理之活動為限。

四、補助項目類型及標準:

( 一 )一般性補助:

1、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活動。

2、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 二 )專案補助:

1、配合本館辦理之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鼓勵發展兒童、青少年劇場、文化平權等相關研發、創新、表演活動。

2、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 三 )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 餐盒不在此限 )、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

( 四 )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申請程序及時間:

( 一 )申請時間: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二 )實施期程:110年3月至12月1日。

( 三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本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乙式五份,函送本館( 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 ),掛號郵寄( 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或專人送達本館提出申請。

( 四 )本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 五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且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結果之公開包括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一 )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 外聘委員須達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 ),審查會議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名單於會議結束後,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審查結果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

( 二 )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 三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2、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七、撥款及核銷:

(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 二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 含照片 )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 三 )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 如講師費 ),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並於憑證上註明已扣繳稅額,未扣繳者不予核銷。

( 五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 發票、收據 )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八、督導及考評:

(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 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 三 )本館對受補助單位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 四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五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 包括邀請函 )應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 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 六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七 )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受補助經費達公告金額,且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書格式詳如附件。

十二、本計畫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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