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109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客家委員會。109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總獎金: 197000

最高獎金: 12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9-11

主辦單位: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3-3176403#610(北區)、03-5775645#601(中區)、06-2932372(南區)、089-811012(東區)、037-981013(總決賽)

壹、 宗旨:

一、 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 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文化之認同。

109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報名期限延長至109年9月11日止( 五 )

三、 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貳、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教育部、桃園市政府(北區初賽)、新竹市政府(中區初賽)、臺南市政府(南區初賽)、臺東縣政府(東區初賽)、苗栗縣政府(總決賽)。

二、 承辦單位:

(一) 初賽:
1. 北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國民小學
2. 中區:新竹市東區關東國民小學
3. 南區:臺南市安平區億載國民小學
4. 東區: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

(二) 總決賽(含頒獎):苗栗縣銅鑼鄉銅鑼國民小學

三、 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一) 初賽:
1. 北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國民小學聯絡人:楊秀全主任、金壽梅主任電話:03-3176403#610
2. 中區:新竹市東區關東國民小學聯絡人:李瑞剛校長
電話:03-5775645#601
3. 南區:臺南市安平區億載國民小學聯絡人:林志政校長電話:06-2932372
4. 東區: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聯絡人:簡學仁主任電話:089-811012

(二) 總決賽:苗栗縣銅鑼鄉銅鑼國民小學 聯絡人:徐慧玲主任 電話:037-981013

參、 比賽內容:

一、 競賽階段及參賽對象:

二、 競賽類別及組別:計3類,每類別各5組

三、 比賽日期及地點:

(一) 初賽:

1. 北區109年10月31日(星期六)
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同德國民中學

2. 中區109年10月17日(星期六) 地點:待新竹市政府確認

3. 南區109年10月31日(星期六)
地點:臺南市安平區億載國民小學、臺南市立安平國民中學

4. 東區109年10月17日(星期六)
地點: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

(二) 總決賽(含頒獎):訂於 109年11月21日(星期六)舉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 4 名,地點:國立聯合大學。

四、 報名方式及時間: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報名受理日期、報名網站及相關操作教學將另案通知),並請各承辦學校熟悉系統操作及報名程序,報名期限如下:

(一)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均為109年9月4日(星期五)。
(二) 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於比賽結果公布後,一週內由系統自動轉至總決賽賽程,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加總決賽,如無法參加者,須提出聲明。

五、 評審方式:

(一)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本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單交承辦學校進行邀聘,待名單確認後,請承辦學校檢具「評審委員迴避切結書」(如附件1),送本會俾憑發送聘任函,惟請顧及少數腔調參賽學校之公平性,如中區之評審委員須顧及大埔、饒平與詔安腔等。

(二) 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 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 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 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二等親以內之親屬為參賽學生。
4. 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任職(任教)或教過之學校。
5. 負責評審之類組不得有參與指導之參賽學生。
6. 建議聘請與所屬地區不同區域之評審,如南區初賽建議避免聘請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之評審,以避免前揭應迴避之情事發生。

(三) 競賽各類組之評審委員以 5 人為一組,並互推一位為評審長,各類組評審工作完成後,需請該組評審委員推舉一位評審委員進行講評。

(四) 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及配分原則,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成績,確認是否有 2 隊(含)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若有請送請原評審委員討論、確定名次,以昭公允,如有評分爭議,由評審長進行協調及裁決。

(五) 評分項目及配分:

1. 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10﹪、客語發音40﹪、歌唱技巧40﹪、儀態10﹪。

2. 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30﹪、說唱技巧30﹪、儀態10﹪。

3. 客語戲劇類:
內容30﹪、客語發音30﹪、表演技巧30﹪、儀態10﹪。

(六) 競賽時限及扣分原則(詳附件2)

(七) 評分計算方式:

1. 採序位法,評審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評審之序位(總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名次第一,其他以此類推。
2. 如有2隊(含)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於名次公布前送請原評審委員討論、確定。

(八) 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及得獎隊伍名次,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用各校之帳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九) 初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各類組實際參賽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名額如下:

各組參賽隊伍數 特優 優等 甲等
6隊以內 1名 2名 其餘
7~15隊 2名 3名 其餘
16~24隊 3~4名 4~5名 其餘
25~30隊 4~5名 5~6名 其餘
31隊以上,每增加6隊 增加1名 增加2名 其餘
※各組若僅1隊參賽,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88分者,不列入特優。

(十) 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 第1名:1名。
2. 第2名:2名。
3. 第3名:3名。
4. 第4名:4名。
5. 第5名:其餘參賽隊伍。

肆、 獎勵:

一、 為鼓勵學校參加,初賽本會致贈參賽獎1份(含學生及老師)。

二、 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指揮、伴奏、指導老師(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分別獎勵。

(一) 初賽:特優嘉獎2次、優等嘉獎1次。
(二) 總決賽:第1名記功1次、第2、3名嘉獎2次、第4、5名嘉獎1次。

三、 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 1 名至第 5 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含領隊、指導老師)及每一位學生(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 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3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1座,以資鼓勵。

五、 總決賽獎勵金:獲獎學校須檢具收據及請領清冊正本(如附件 3)送至總決賽(苗栗縣)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組別 第 1 名(1名) 第 2 名 (2名) 第 3 名 (3名) 第 4 名
(4名)

第 5 名
(其餘)

客語歌唱表演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口說藝術類 各類組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戲劇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六、 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2次,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給予敘獎。

七、 另,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伍、 相關費用津貼:

一、 初賽:

(一)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各校自行運用),由參賽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日或比賽結束後,檢送至各區初賽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各校各類第1組 各校各類2組以上,每增加1組增加費用
客語口說藝術類 2,000 500
客語歌唱表演類 8,000 1,500
客語戲劇類 12,500 1,500

(二) 交通津貼:

1. 各區競賽辦理地點如超過 2 個以上者,應考量交通配套措施(如定點接駁車服務、停車場安排等),並視實際需求,於臺鐵車站或高鐵車站安排接駁車服務。

2. 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本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每校單日以 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初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3. 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及離島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三) 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本會提供109年10月16日晚上住宿、晚餐(每人80元為核撥上限)及住宿者第2日之早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初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二、 總決賽:
(一)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由參賽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日或比賽結束後,檢送至總決賽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各校各類第1組 各校各類2組以上,每增加1組增加費用
客語口說藝術類 1,000 250
客語歌唱表演類 4,000 750
客語戲劇類 6,000 750

(二) 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苗栗縣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 1萬 6,000元為核撥上限;苗栗縣學校每校單日以 1 萬元為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三) 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由本會提供住宿、晚餐(每人80元為核撥上限)及住宿者第 2 日之早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1. 109年11月20日、21日晚上住宿、晚餐及11月21日、22日之早餐: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
2. 109年11月20日晚上住宿、晚餐及11月21日之早餐:距辦理地點路程200公里(車程約2小時)以上之非東部地區。
3. 其他若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陸、 注意事項:

一、 承辦縣(市)政府及學校:

(一) 請依實際狀況編列經費,另雜支經費不以5%為上限。
(二) 各承辦縣(市)政府以經費分攤方式與本會共同辦理,分攤經費至少新臺幣5萬元整。
(三) 海報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於比賽前寄達各承辦學校,並請各承辦學校負責張貼。
(四) 旗幟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請各承辦縣(市)政府及學校規劃及預估所需關東旗及羅馬旗(路燈旗)數量,並請事先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路權,由本會得標廠商施工及復原(施工及復原時間由得標廠商另行聯絡)。
(五) 邀請卡由本會負責設計樣稿,請各承辦學校自行印製,並以本會主任委員及主辦縣(市)之政府首長名義,邀請本會委員、各縣(市)長、鄉鎮市區長及鄰近學校校長等人員。
(六) 獎狀由本會負責設計、製作,印製後寄送各承辦學校,並請各承辦學校於比賽成績揭曉後,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如來不及印製指導老師及學生名字等相關資料可事後寄發)。
(七) 舞臺背板之樣式由承辦學校依主視覺延伸製作布置。
(八) 領隊會議應請參賽學校務必派員參加,會議結論應函知各校,並公告於資訊網站。
(九) 參賽獎由各承辦學校負責製作,於參賽隊伍完成報到、簽收程序後,交給帶隊老師,並請老師返校後再分送給參賽學生。
(十) 秩序冊應印製分組競賽項目、參賽隊伍選手名單、時間表、扣分規則及賽事場地尺寸,於印製前請先傳送本會確認後再印製,惟評審手冊不得出現選手名單、校名。
(十一) 賽事場地尺寸(參考規格詳附件 4)須印製於秩序冊及賽前公布於資訊系統,提供參賽學校參考。
(十二) 賽程表應於活動5日前公布於網站,並請注意同校不同類組別之比賽時間是否有衝突(換場地及著裝之時間須納入考量),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如自行調換比賽次序,務必請該雙方填具賽程次序對調切結書。
(十三) 規劃整體活動組別:報到組、主持人及司儀、場地組、醫護組、環境維護組、文宣公關組、競賽組、資訊組、典禮組、攝錄影組、交通服務組、膳食組、住宿組等配置。
(十四) 規劃評審、工作人員、選手及陪同人員休息區之配置,並準備學生化妝休息區,以利換裝。會場提供之廁所,應事先檢查修繕,比賽當日應時常清理,並備妥衛生紙。另請設置統計比賽成績之空間(須接網路線、印表機)。
(十五) 舉辦場地之規劃,請注意比賽場區域周邊交通動線及秩序、安全之維護,並注意各項安全設施之維護作業,相關投保責任保險方案,請參閱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
(十六) 住宿飯店距離比賽場地車程以10-20分鐘為原則,必須為交通部觀光局評定優良旅館,住宿區須有明顯標誌及專人引導。住宿飯店之地點、安全措施,飯店須提出最近一期安檢合格證明、保險情形及緊急應變措施。
(十七) 扣分規則須印製於秩序冊,並請於領隊會議說明,比賽前應再次宣讀重要相關規定。各競賽隊伍演出完畢,應說明表演時間為幾分幾秒,有無扣分,如有扣分,須唸出扣幾分。
(十八) 競賽完成後得獎名單應公告周知,並發布於本會競賽網站。總決賽頒獎典禮請得獎學校務必派員參與,尤其前3名得獎學校,因獎座寄送易碎,務必請親自派員領取。
(十九) 成果紀念光碟:請於核銷結案時寄送2套至本會

1. 初賽:請各承辦學校贈送參賽學校每校1套,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贈送參加類組單片光碟。
2. 總決賽:請承辦學校贈送參賽學校及各縣(市)政府各1套供參,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贈送參加類組單片光碟。

二、 參賽學校

(一) 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若經檢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 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鋼琴伴奏、CD 播放等需要,應於線上報名時勾選相關欄位。為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等皆由承辦學校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並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告知(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三) 報名表線上送出於各區召開領隊會議後,不得再提修正。若同校有參加不同類組別之競賽項目,請注意比賽時間是否有衝突(換場地及著裝之時間須納入考量),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10分鐘就座,主持人唸到號次後,參賽者應即登臺,呼號 3 次未到,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以棄權論。

(四) 請隨時注意報名網站之公告,以利承辦學校相關作業。

(五) 為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等皆由大會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告知(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六) 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不得收取保證金,申訴事件申請書如附件5);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七) 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選手在學證明名錄如附件6)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 1 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或請參賽學校領隊現場簽具切結),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八)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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