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10年視覺藝術申請展徵件

彰化縣。110年視覺藝術申請展徵件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3-31

主辦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7250057

一、 依據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藝術展覽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資格:

(一) 從事藝術創作或展覽策劃之個人、機關或團體。

(二) 三年內未曾於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展場辦理個展或參與五人(含)以下之聯展者。

三、 展覽場地:

(一) 彰化縣立美術館:三樓、五樓展覽空間。

(二) 員林演藝廳展覽室。

(三) 福興穀倉:三連棟C展覽館。

(四) 彰化藝術館(僅提供每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展出)。

四、 展覽類別:

包括平面藝術、立體藝術、書畫、攝影及其他類等。

五、 受理期間:

每年一月至三月受理翌年度檔期申請。

六、 申請作業:

(一) 申請者應依實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展品清單(如附件二)展品圖像註明創作年代且至少需有五幅為近三年內創作。

(二) 申請聯展或策劃者,請檢附展出者名冊(如附件三)。五人以上聯展,且前一年有展出者,現場展出作品須為各展出者二年內之創作。

(三) 相關申請資料於當年度本局受理期限內(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局視覺表演科,信封應註明「申請展覽」。

(四) 資格不符、申請資料未備齊或未於期限內送達者,不予受理。

(五) 未通過申請者,申請資料於審查結束後由本局寄回,通過申請者,申請資料於展覽結束時自行領回。

七、 審查作業:

(一) 本局每年四月召開審查會,審查結果如尚有檔期,得辦理第二次申請及審查會。

(二) 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

八、 檔期安排:

(一) 通過審查者,由本局依申請表(場地需求、展覽特性及申請者意願)安排展出,展期二週為原則,本局得視需求調整。

(二) 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本局檔期通知公文送達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並由本局協調延期或取消,以一次為限。

(三) 展覽場地如遇彰化縣政府或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調整安排展覽檔期或場地,相關文宣若需重製,本局將視經費預算酌予協助,若因此取消檔期,得優先安排下年度檔期。

九、 展覽作業:

(一) 本局免費提供展覽場地。

(二) 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日期內送交展品清單、新聞稿等相關資料。

(三) 以彰化縣政府或本局名義印製展覽相關文宣,應先經本局同意。

(四) 展覽布置及拆卸應依本局時間作業,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五) 申請者應親自或委託專人辦理展覽布置及拆卸作業,本局提供展覽場地管理、器材設施使用諮詢等相關協助。

(六) 展覽布置不得使用破壞展牆之工具器材,如不依規定而致使本局展覽場地、設施器材或其他財產損壞者,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 展覽布置拆卸不得任意變動本局場地原有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懸掛、張貼或設置各類文宣,並負責場地復原及清潔事宜。

(八) 展出者應自行辦理保險,展品運送、布卸展期間、展出期間,產生之毀損、遺失及其他導致展品價值滅失情形,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九) 申請者事前應備妥清冊於展覽布置及拆卸時,會同本局確認展品數量;展出期間之安全維護,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

(十) 申請者辦理開幕活動、剪綵、揮毫等展覽相關儀式經費請自行負責,並於二個月前知會本局同意,未經同意自行辦理者,次年不受理申請。

十、 展出者倘違反本須知之規定,三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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