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圖書館淡水分館。演藝廳・109年演藝活動徵件

新北市立圖書館淡水分館。演藝廳・109年演藝活動徵件

報名時間: 2019-12-1 ~ 2019-12-31

主辦單位: 新北市立圖書館

主辦單位電話: 02-26224664分機221

一、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藝文團體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演藝活動之申請資格如下: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或公益法人。

三、申請演藝活動之演出地點為本館淡水分館所屬演藝廳。

四、演藝活動之申請類別,以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及其他表演藝術活動為限。

五、本館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惟必要時,本館得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期限。

六、申請演藝活動,應備下列文件:

(一) 計畫書一式三份,內容包括:〔參附件〕

1、本分館演藝活動申請表。

2、演出簡介:如曲目、舞碼、劇情大綱(新創作請附劇本)。

3、演出者(單位)簡歷資料。

4、經費概算表。

5、三年內演出之剪報、節目資料、相片等。

(二) 公開演出之影音光碟乙份(請備與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VCD、DVD、音樂CD),並詳細註明演出內容、演出者及錄製之時間、地點)。

(三) 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七、申請文件之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須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送至演出所在地之演藝廳(信封註明演藝活動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親自送件。(請於辦公時間:8:30~17:00內送件)

(三)申請人僅得就本館所屬演藝廳擇一送審,重覆申請者,本館有權取消其申請資格。

八、演藝活動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館所屬演藝廳辦理(審查申請期限、立案證明、申請表格及相關附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各類型表演之審查重點進行評審。

九、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維持審查中立。

十、審查重點:審查委員應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者所提演出內容之創作性、專業性、品質、經費編列詳實性,核列級別、建議酌予活動經費。

十一、申請演藝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政府、政黨、學校、經紀公司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之活動計畫。

(二)申請者有前案逾期未結。

(三)同一活動計畫,業經本館獲准申請者。

十二、演藝活動申請結果,於審查完成後,以書面通知。但相關金額依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

十三、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館所屬演藝廳排定活動演出之時間。

十四、經費之核銷結報,須依本館之相關規定辦理;獲本館酌予活動經費者,應負所得稅申報之義務。

十五、考核與評鑑:

(一)本館對申請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經核定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或時間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本館得就申請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四)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

十六、獲申請核准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但活動時由本館拍攝及演出單位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本館有使用重製權利。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原核准申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核准之活動經費: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者。

(四)未經本館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者經本館通知應繳回核准之活動經費,逾期不履行者,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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