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屆竹園岡全國高中職學生流音大賽
一、活動主旨
(一) 發揮熱門流行音樂正向功能,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鼓勵熱門音樂創作,提昇青少年流行音樂水準。
(二) 提供青少年良好藝術學習環境,以建構終身學習社會。
二、主辦單位
三、協辦單位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務處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友總會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家⾧會
四、參賽對象
(一)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113學年度在學學生。
(二) 全國公、私立技專院校五專學制一至三年級113學年度在學學生。
(三) 參賽方式:
1. 每校每組只能報名1隊。
2. 以校為單位報名,單一團隊成員不得跨校組成,每團至少3人,最多10人。
3. 若賽前須更換參賽成員,以2名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
五、比賽日期
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
六、比賽地點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群英堂(臺南市東區民族路一段1號)
七、報名方式
(一) 本年度報名採【網路報名】。請至連結表單填寫團隊報名資料,其中家長同意書、參賽者名冊須以 PDF格式上傳,在報名期限內報名,熱音組、吉他組皆各最多錄取18隊參賽隊伍,每校每組【僅可報名1隊】,若超過預定組數,主辦方將採用公開抽籤的方式選出參賽隊伍。報名截止後,本校將儘速公告錄取隊伍於活動專頁,並行文各報名隊伍之學校(含繳費資訊)。請各報名隊伍依指示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名費繳款,方為完成報名程序。若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繳費,視同棄權,由本校另行通知其他隊伍依序遞補。
報名連結: https://reurl.cc/jy4ev1
(二) 比賽當天,請攜帶【參賽者名冊(含學生證黏貼聯)】與學生證正本。請注意:若有更換成員,以2名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參賽者名冊(含學生證黏貼聯)】須由報名學校各單位核章確認在學(學校社團承辦單位、教務處註冊組、校⾧)。學生證需有113學年度註冊章,若該校註冊不需蓋章,須由教務處註冊組出具在學證明,方可視為有效證件。若未有核章,或名單與參賽人員不符,視同棄賽。
1. 報名時間:自 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8:00起 至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18:00止(依報名系統時間戳記為憑)。
2. 報名費:每隊報名費2,500元整。報名確認成功後,本校將統一通知付款方式,請各隊依通知付款。期限內未完成付款手續,視同放棄報名資格,由後續隊伍遞補。
3. 比賽歌曲:報名且繳費成功後,請於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18:00前填寫活動粉專公告之表單,歌曲以中外流行歌曲(含校園民歌)或創作曲為範圍,參賽樂團請自選一首曲子(可以組曲形式演出,意即表演過程不得中斷)參加比賽,演唱時間(不包含準備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表演自創歌曲者,報名成功後會另行通知繳交詞曲資料及音檔。
八、比賽方式
(一) 使用樂器
1. 鍵盤樂器。
2. 爵士鼓組。
3. 電吉他及電貝士擴音器。
4. 專業音響系統及麥克風。
5. 除上述樂器外,參賽樂團需自行準備演奏所需之鍵盤、電吉他、電貝士、木吉他、木箱鼓、導線、效果器、鼓棒、備用吉他弦等。
(二) 報到時間
1. 臺南市學校:113年12月 28日(星期六)上午8:00至8:30報到。
2. 臺中(含臺中)以南學校: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9:00前報到。
3. 臺中以北、東部縣市學校: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10:30前報到。
4. 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報到,視同棄權。(若為交通因素造成報到不及,請先來電告知,最遲於比賽前30分鐘,憑交通工具誤點證明進行報到,未出具證明,亦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5. 比賽順序於報到時抽籤決定。
6. 開幕典禮:擬訂於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13:30,於國立臺南一中群英堂舉行,請各隊務必參加。
7. 頒獎暨閉幕典禮:擬訂於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晚上比賽結束後,於國立臺南一中群英堂舉行,請各隊務必參加。
(三) 比賽彩排
每隊彩排時間 6 分鐘,彩排順序與時間依主辦單位安排。
(四) 比賽時間
1. 比賽當天進行比賽順序抽籤,未於指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由主辦單位代理抽籤,不得異議。
2. 準備及演唱時間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時間計算始末,依主持人介紹團員出場後開始計時,樂曲終止後停止計時。違反參賽時間規定,逾時每30秒(含30秒)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準備暨表演之時間計算以大會計時器為準。
(五) 成績計算
1. 團體獎
(1) 項目分為「整體音樂性(35%)」、「演奏演唱技巧(35%)」、「臺風默契(20%)」、「表演創意性(10%)」。
(2) 全部評審分數刪除最高分及最低分,予以平均計算。分數計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 若平均分數相等時,以有效評審之最高分數計,若再相等,以次高分數計,以此類推。
2. 個人獎
(1) 共分為「熱音組主唱」、「吉他組主唱」、「電吉他」、「木吉他」、「貝斯」、「鍵盤」、「鼓」、「木箱鼓」等八組。依實際評分狀況得從缺。
(2) 採總分與權重制:
全部評審個人項目各類別分數+(該項目主要負責評審分數x2)。
(六) 獎勵方式
1. 團體獎:比賽採分組(熱音組、吉他組)進行,若有任一組別未達分組競賽所需最低組數(8組),則將合併組別進行比賽:
(1) 頒獎原則:
未合併組別 | |
參賽隊數 | 頒獎原則 |
該分組達16組(含)以上 | 取分組冠軍乙組,分組亞軍乙組,分組季軍乙組 |
該分組達12組(含)以上、16組以下 | 取分組冠軍乙組,分組亞軍乙組。 |
該分組達8組(含)以上、12組以下 | 取分組冠軍乙組 |
合併組別 | |
參賽隊數 | 頒獎原則 |
總組數達16組(含)以上 | 取冠軍乙組,亞軍乙組,季軍乙組 |
總組數達12組(含)以上,16組以下 | 取冠軍乙組,亞軍乙組 |
總組數達8組(含)以上,12組以下 | 取冠軍乙組 |
◎ 備註:團體獎每隊僅頒發團隊獎狀乙張,不製發個人獎狀。
(2) 頒獎內容:
I. 冠軍:每隊獎學金12,000元整,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II. 亞軍:每隊獎學金 7,000元整,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III. 季軍:每隊獎學金 4,000元整,頒發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2. 個人獎:
錄取8人,每位頒發獎狀1紙,獎學金1,000元整。
九、比賽相關規定
(一) 競賽規定事項
1. 參加比賽之選手,須攜帶蓋有 113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若無註冊章,需攜帶由學校註冊單位核發之在學證明),冒名者取消資格。
2. 選手於報到時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下簡稱證件)】至大會檢錄處檢錄,未帶證件者,先准予報到,唯未帶證件之選手,須於正式上臺前將證件送達檢錄處,否則該名選手不得上臺。若該名選手仍上臺演出,取消該校參賽資格。
3. 未參加檢錄之選手得由大會取消比賽資格。
4. 違反參賽人數規定,每少(多)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依此累計扣分。
5. 參賽團體於比賽期間,若有低俗及不雅動作,概不計算成績。
6.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評審委員會決議。
(二) 比賽罰則
1.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所有比賽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
2.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3. 選手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應由所屬學校負責究辦。
4. 違反上述1至3點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
5.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轉呈參賽學校查詢處理。
(三) 申訴
1.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參賽者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1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3.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隊長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4. 申訴書由領隊或隊長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5.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附則
(一)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亦不提供餐點代訂服務。
(二) 上述辦法如有修正,由大會於比賽前通知參賽各隊。
(三) 主辦方擁有主辦此大賽與否的最後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