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屆國家文藝獎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依法辦理之「國家文藝獎」即將邁入第二十三屆,獎項宗旨強調藝術成就累積與持續創作展演之精神。得主可獲得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及獎座乙座。為使得主的藝術成就及人格典範可以與社會大眾產生有力的互動,並促使藝術的欣賞及參與更為普及,本獎項也將針對得主設計一系列的後續推廣計畫以擴大影響力。
第二十三屆國家文藝獎推薦作業已於即日展開!依據《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第六條,參選的管道包括「推薦」與「提名」兩種方式,國藝會將發函邀請歷屆國家文藝獎得主、歷屆董監事、歷屆提名及評審委員、全國藝文單位、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及各大藝文媒體,協助推薦合適人選。推薦作業至六月底截止,並展開為期約半年的各階段作業,預計於十二月公佈第二十三屆國家文藝獎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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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86(1997)年 1 月 25 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臨時會制定
86(1997)年 12 月 20 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90(2001)年 2 月 19 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91(2002)年 2 月 25 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91(2002)年 12 月 23 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92(2003)年 9 月 17 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94(2005)年 9 月 19 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96(2007)年 9 月 17 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
98(2009)年 12 月 14 日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101(2012)年 9 月 10 日第六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103(2014)年 9 月 15 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104(2015)年 3 月 17 日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
111(2022)年 9 月 14 日第九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設置宗旨:
為獎勵具有卓越藝術成就,且持續創作或展演之傑出藝文工作者,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第三條】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第四條】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獎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第五條】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第六條】 備選方式: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第七條】 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一、近年重要作品
二、其他參考資料
【第八條】 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第九條】 評審方式: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七、本基金會董事會得依其權責就國家文藝獎相關重大事項予以審議或核定。
【第十條】 迴避及保密原則: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第十一條】 受理推薦期間:
每兩年受理推薦,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家文藝獎 推薦相關說明
一、獎勵類別範圍:
(一)文學類:詩、散文、小說、劇本等。
(二)美術類:繪畫、雕塑、書法、工藝、影像、複合媒材、視覺設計等。
(三)音樂類:作曲、演奏(唱)等。
(四)舞蹈類:編舞、表演等。
(五)戲劇類:導演、表演、舞台設計、編劇、音樂設計等。
(六)建築類:建築設計等。
(七)電影類:劇情、紀錄、動畫等。
二、備選資料:
為配合本會數位化計畫、及可能之推廣作業所需,請依各類別規定附上數位化之作品或作品記錄資料。並請提供具備個人媒體形象,可供公開發表,且版權無虞之個人照電子檔一至三張(解析度300dpi/像素1200*1800/1MB以上),連同推薦表紙本與電子檔,隨參選附件一併繳交。
(一)文學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一式一份。
(二)美術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一式一份,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如為影像作品或影像記錄,請提供影片長度至少為二十分鐘之作品;若作品多於二十分鐘,則以完整長度呈現即可。
(三)音樂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CD、樂譜等),一式一份。
(四)舞蹈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舞譜等),一式一份。
(五)戲劇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劇本等),一式一份。
(六)建築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包含二十件作品之影像光碟片,一式一份。
(七)電影類:近年已發表之代表作,至多五部(如影像光碟、劇本等),一式一份。
三、注意事項:
1、請依表格填寫完整資料,連同備選資料,於2023年6月30日(週五)下午五時前,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基金會,資料不全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2、請依備選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
3、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影印)。
4、欲退回備選作品者,請註明地址,以利於本基金會退件之作業。
地址:
5、本基金會為辦理文藝獎業務之需求,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您的個人相關資料, 處理原則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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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屆國家文藝獎活動簡介 為獎勵具有卓越藝術成就,且持續創作或展演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活動主題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獎勵類別範圍: (一)文學類:詩、散文、小說、劇本等。 (二)美術類:繪畫、雕塑、書法、工藝、影像、複合媒材、視覺設計等。 (三)音樂類:作曲、演奏(唱)等。 (四)舞蹈類:編舞、表演等。 (五)戲劇類:導演、表演、舞台設計、編劇、音樂設計等。 (六)建築類:建築設計等。 (七)電影類:劇情、紀錄、動畫等。 參賽資格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活動時程 受理推薦期間: 每兩年受理推薦,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比賽網站 : https://www.ncafroc.org.tw/news_detail.html?id=297ef722796aa2ef0179b1c77b2f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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