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屆彰化縣縣長盃學生書法比賽
112年12月26日府教社字第1120522384號函公布
一、 宗 旨:
推行書法教育,促進書法風氣,充實藝術的涵養,振興中華文化,提昇生活品質。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
彰化縣芬園國民小學
五、參加資格:
凡彰化縣內公私立高中、國中、小學等在學學生,對書法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
六、 比賽分組:
(一)國小中低年級組:縣內各國小一到四年級學生。
(二)國小高年級組:縣內各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三)國中組:縣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
(四)高中職組:縣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七、 作品規格:(決賽規格與初賽相同)
(一)國小中低年級組、高年級組:宣紙四開(長約 70 公分,寬約 35 公分)。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宣紙對開(長約 140 公分,寬約 35 公分)。
八、 比賽方式:
(一)初賽:
採徵件評選方式,每人以一組一件為限。
1. 收件及線上報名日期:113 年 2 月 15 日(星期四)起至 3 月 8 日(星期五)止,郵戳為憑。
2. 收件方式及地點:
(1) 本比賽一律採線上報名書面審核,參賽作品請以郵寄方式,寄至「502 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 27 巷 28 號 芬園國小教務處收」電話:049-2522208 分機 110,信封上請註明:「彰化縣第 18 屆縣長盃學生書法比賽作品」及「參加組別」。
(2) 因應芬園國小門禁管理需求,不開放親自送件與現場收件,請以學校為單位郵寄參賽作品。
3. 書寫內容:內容自選(以不違背善良風俗者),字體不拘,直式書寫,不加標點符號,筆畫重複描繪者不予鼓勵,款識用印與否請自行決定,不須裱褙。
4. 注意事項:
(1) 參賽單位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請逕至芬園國小網頁選單「第十八屆縣長盃書法比賽報名」( https://www.fyps.chc.edu.tw/)繕打報名資料,須完成網路填報程序及送交作品,方具備參賽資格。
(2) 由學校承辦人統一完成線上報名後,繕打並列印出「報名表」(附件1)及「參賽作品清冊」(附件2),於作品背後右下角浮貼報名表,將「參賽作品清冊」逐級核章後放入信封內一同寄送,作品若無檢附相關報名資料將不予評選。
(3) 參加初賽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避免影響決賽公正性,若經評審委員認定不實者,即取消參賽資格。
(4) 本比賽不開放民間單位或個人報名,參賽者請洽學校承辦人,以學校為單位完成報名作業。
5. 成績公布:從各組初賽作品擇優錄取 30 人參加決賽(每組錄取名額得視參選件數及作品程度略作增減),各組錄取名單於 113 年 3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公布於
(1)本府教育處新雲端網站: https://newboe.chc.edu.tw/。
(2)芬園國小網站: https://www.fyps.chc.edu.tw/。
(二)決賽:
採現場書寫方式
1. 決賽日期:113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
比賽時間:
(1) 第一場次:高中職組、國中組—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2) 第二場次: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中低年級組—上午 10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
請於比賽前 10 分鐘報到,如遇天災等重大事件經本府宣佈停止上課時,則延後一週比賽,不另行通知。
2. 決賽地點:芬園國小活動中心(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 27 巷 28 號)。
3. 決賽題目:比賽當日由主辦單位當場公布。
4. 注意事項:
(1) 現場書寫時不得翻閱字帖或其他參考資料,違者作品不列入評選。
(2) 比賽結束未準時交卷者,作品不列入評選。
(3) 書寫用具(筆、墨、墊布……等)自備,決賽用紙由承辦單位現場發給 (規格如初賽)。
(4) 為響應環保,請攜帶環保杯,會場提供飲水機供參賽人員盛裝飲用。
5. 成績公布:決賽成績於 11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前公布於本府教育處新雲端網站: https://newboe.chc.edu.tw/芬 園 國 小 網 站: https://www.fyps.chc.edu.tw/
九、評審及錄取名額: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書法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錄取名額:決賽各組以第一名 1 名,第二名 2 名,第三名 3 名,佳作 10 名為原則,並得由評審委員會合議視參賽作品水準略予增減;若作品之水準不足時獎項可從缺。
十、 獎勵:
(一)得獎學生:
1. 各組前三名:頒發獎狀一紙及禮券,第一名禮券 1,500 元,第二名禮券 1,000 元,第三名禮券 800 元。
2. 各組佳作:頒發獎狀一紙。
(二)指導教師(限填 1 名):
1. 指導學生參加本比賽獲第 1 名之教師,由本府函知其服務單位核予嘉獎一次,不另頒給獎狀;指導學生參加本比賽獲第 2、3 名及佳作之教師,頒發獎狀一紙(退休人員不列入敘獎)。
2. 指導老師若為教學支援人員、退休教師或實習教師,則改頒獎狀一紙。
3. 獎勵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若指導教師同時指導多位學生參賽,以學生獲得之最高獎項敘獎。
4. 指導教師敘獎以線上報名系統所列資料為準,送件後禁止修改名單。
(三)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並依超額比序積分對照表備註說明項辦理。
十一、 其他:
(一)參加決賽之人員(含指導教師、帶隊老師),決賽當日准予公(差)假登記。
(二)參加決賽之選手比賽中請勿在會場來回走動,或與其他選手在場內交談議論,避免影響其他參賽者權益。
(三)所有初賽及決賽作品均不退件,其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辦理單位所有,並有刊印、展覽及作為推展社教使用之權利,且不另致酬,參賽人員不得異議。
(四)辦理本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並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提報本府敘獎。
十二、 活動經費:
本活動所需經費擬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 辦理本活動之績優工作人員報請本府敘獎,相關工作人員敘獎原則如下: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嘉獎 1 次 5 名,獎狀覈實發給。
十四、 本實施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公布於本府教育處雲端系統及芬園國小網站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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