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 民視「台灣之美」全國攝影大賽

第四屆 民視「台灣之美」全國攝影大賽

 總獎金: 250000

最高獎金: 100000

報名時間: 2017-07-01 ~ 2017-07-31

一、宗旨

民視電視公司長期關懷台灣文化,致力製作「台灣之美」影片,在各類節目與新聞報導中播出,旨在宣揚台灣特色之美。秉承相同理念,民視與昇恒昌基金會敬邀各界愛好攝影的朋友以「台灣之美」為主題,共同用相機表現出多樣性的台灣之美。

二、主辦單位

民視電視公司、財團法人昇恒昌基金會

三、協辦單位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攝影雜誌社、財團法人民視文教基金會

四、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國籍不限。

五、攝影主題

本屆限以「人文」為主題,包含日常生活、宗教儀式、教育、親情、活動、民俗、民族服飾、體育、休閒、飲食……等,能明確呈現出「台灣之美」人文精神以及感動人心的畫面。
「人文」(Human affairs)是指人類的文化及人類的一切事情,人類社會的一切問題均無所不包,人文是一種精神、理念、象徵、藝術、流行等,也是我們歷史、社會、文化和經濟等方面的發展所留下的烙印。

六、拍攝時限

應為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為止一年內拍攝的作品,保留檔案Exif中繼資料(相機資訊)備查。

七、作品規格

參賽攝影作品須為數位相機拍攝之1,000萬畫素以上,不得插點擴檔,沖放或輸出為6X8吋之彩色或黑白「橫幅」相片,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作品僅可調整亮度、對比度、色彩飽和度、銳利度;不得抄襲、重製、拷貝、裝裱、加色、重曝、疊片、改造、格放及合成(包括增加或減少原始影像的元素)。相紙、相機廠牌不拘。入圍作品須依照通知期限內交付「調整前原始檔(RAW或JPG)」以及「調整後作品檔(Tif或JPG)」兩種數位檔案。

八、收件日期

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九、收件地址

以下擇一掛號郵寄(請勿重複投稿):

  1. 新北市24445林口區信義路99號 民視電視公司
  2. 台北市10044漢口街一段110號2樓之12 中華攝影雜誌社
    參賽信封請註明:第四屆民視「台灣之美」全國攝影大賽活動小組 收

十、獎勵

  • 金牌獎 1名:獎金新台幣拾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面、附獎中華攝影雜誌3年份
  • 銀牌獎 1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面、附獎中華攝影雜誌3年份
  • 銅牌獎 1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獎盃乙座、獎狀乙面、附獎中華攝影雜誌3年份
  • 優選獎 1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伍千元、獎狀乙面、附獎中華攝影雜誌2年份
  • 佳作獎 5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貳千元、獎狀乙面、附獎中華攝影雜誌1年份。
  • **優選獎(含)以上每人限得一個獎。

十一、參賽程序

每件參賽作品均應詳實填寫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並浮貼於相片背面,包裝後寄至收件地址(詳本簡章第九條)。

十二、評審

由主、協辦單位聘請攝影名家組成評審團,參賽者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十三、得獎公佈

除通知得獎人外,並公佈於台灣之美粉絲團、民視官網、昇恒昌官網、中華攝影網以及當期中華攝影雜誌。

十四、參賽細則

  1.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拍攝、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不違反善良風俗,且以未經參加其它比賽得獎或未公開發表之作品(「公開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其它攝影比賽得獎之作品;但不包含個人網站例如:部落格、臉書等貼圖、學會團體內部刊物發表鼓勵性無償之作品。);亦不得以他人作品參加比賽,如有違反規定或發現與任何攝影比賽之得獎作品雷同,除不予評審外,如有涉及侵權,參賽者並應自負侵權責任;若領獎後經查違反上述規定,除取消參加資格外,所發出之獎項予以追回,並取消附獎攝影雜誌之期數。
  2. 參賽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一經發現或經他人檢舉屬實,徵件期間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項,獎項不予遞補,如涉有爭議、違法或致損害其他第三人或主辦單位時,均由參賽者負一切法律與賠償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如有著作權與年限之爭議,參賽者負舉証之義務,並對主辦單位最後之判定不得有異議。
  3. 配合民視電視畫面播出之需求,參賽作品一律採「橫幅」,不收「直幅」。
  4. 參賽作品若採郵寄,請用厚紙板保護,不得捲起置於筒內寄送,並請在封套上註明:第四屆民視「台灣之美」全國攝影大賽活動小組 收。
  5. 入圍作品須依照通知期限內交付「調整前原始檔(RAW或JPG)」以及「調整後作品檔(Tif或JPG)」兩種數位檔案(檔案須為每張1,000萬畫素以上之光碟檔案,不得插點擴檔,jpg壓縮比之影像品質須達“最大”),經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若無法於限期內交付,取消入圍資格。
  6. 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 得獎作品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應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電視插卡、發行、製作郵票、大圖輸出、印製畫冊等相關之權利,均不另給酬。
  8. 參賽作品概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9. 得獎獎金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本國人士10%,外籍人士20%)),稅額未達2000元者得免扣繳。
  10. 參賽者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1. 其他未訂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解釋之。

十五、洽詢方式

簡章內容詳情請洽:02-25702570#8000 民視電視公司 (service@ftv.com.tw)
02-23812378中華攝影雜誌社(www.chphoto.com.tw

相關連結: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