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110年上半年視覺藝術展覽申請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110年上半年視覺藝術展覽申請

報名時間: 2020-07-20 ~ 2020-08-31

主辦單位: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7-352961分機618(柯小姐)

一、 辦理目的: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藝術家創作,培育藝術人才,並有效利用本局所屬展覽空間。

二、 申請資格:

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學校,以及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 不含營利性質等相關團體、補習班等 ),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 申請展覽項目:

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畫、版畫、陶藝、木雕、攝影、立體雕塑、綜合媒材、視覺設計…等視覺藝術類創作。

四、 申請手續:

( 一 ) 由申請人( 或團體 )於109年7月20日至8月31日( 以郵戳為憑 ),填具申請表一式兩份、作品資料表( 彩印 )一式二份及作品電子檔一份,備函向本局展演藝術科提出申請。

1. 個展:作品圖檔張數為展出作品件數之1/2。
2. 聯展:聯展5人以下者,每人作品圖檔至少5張;6-10人者,每人至少3張。
3. 團體:請附參展者名冊,以及每人作品圖檔1-2張。

( 二 ) 送審作品須為確定展出之作品且108年以後之創作須佔50%以上。( 不含收藏品 )

五、 申請展覽案件經

本局籌組之「申請展覽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安排適當展出日期、場地及酌予補助情形後函知申請人( 或團體 );各項申請文件請自行留存,本局均不予退還。

六、 申請人( 或團體 )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

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予通知者,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展覽。

七、 凡個展( 不含團體 )未滿三年者不得再度申請。

八、 展出期間:

110年上半年度因本局常態性展覽保留檔期,開放申請展覽之檔期為110年3-6月為原則,每檔期為二至三週為原則,由本局作適當安排。

九、 展出地點為:

一樓/第一展覽室、二樓/山月軒及中興畫廊、地下一樓/文心藝廊,由本局安排之。

十、 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 一 ) 展出時間:每週一全天休館;週二至週五每日9時至16時50分;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為9時至11時50分,13時至16時50分。

( 二 ) 本局網站、貓裏藝文及其他宣傳平台所需之相關資料,展出者應於展出前2個月提供展覽內容說明簡介200字以上、主視覺設計或作品照片。各項文宣品須自行印製,其內容須經本局校對,並由展出者自負費用。

( 三 ) 展出作品清冊或展覽規畫應於佈展30日前提供予本局。

( 四 ) 會場之佈置應會同本局之承辦業務人員勘察。展品應於展出前一日16時30分前完成,並於展覽結束次日上午12時以前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並將會場恢復原狀。

( 五 )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佈拆、裝卸、燈光調整及展畢場地之恢復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掛勾、燈具、鋁梯、推車等工具可向本局借用,布展完畢時歸還;佈、卸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並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劑( 物 );如未依規定使用導致本局公物或設備有所損害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 六 ) 展出者得自行製作作品說明牌,或使用本局提供之制式說明卡,註明作品名稱、作者、創作年代、尺寸、材質等說明內容。

( 七 ) 如需舉辦開幕茶會等儀式,請自行籌畫並自負費用,請先知會本局展演藝術科預先協調相關事宜。

( 八 ) 展出會場周邊禁止擺設花圈、花籃,請以盆栽或桌上花替代。展出作品不得標價或有其他方式商業行為之交易;展場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 九 ) 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出作品如遇毀損、偷竊或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本局不負賠償責任;凡貴重或易碎作品請展出者以安全考量,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自行投保。

( 十 ) 展覽場地如因重大政策變革無法如期展出,得由本局另行通知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附註:

一、 申請展覽者,請至本局網站下載( 網址 http://www.mlc.gov.tw ),填妥後寄送至「36045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展演藝術科 收」,封面請註明「參加110年上半年度視覺藝術展覽申請」。

二、 本局展演藝術科之洽詢電話:( 037 )352961分機618柯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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