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林務所「108年迎春攝影比賽」

金門縣林務所「108年迎春攝影比賽」

 總獎金: 39000

最高獎金: 1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02-14

金門縣林務所辦理「108年迎新春攝影比賽」,即日起受理報名,歡迎國內外喜愛攝影的朋友,用鏡頭紀念金門自然生態之美。108年2月14日(星期四)下午5時30分止(郵戳為憑),每人參賽者參賽作品限十張,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活動詳情可至林務所網站(http://forestry.kinmen.gov.tw/)查詢或電洽082-352846轉造林課李振綱。

林務所特別規劃「108年迎新春攝影比賽」,即日起至108年2月14日止受理報名,凡主題為金門植物園、森林公園、榕園、媽祖公園、茅山塔公園及道路綠廊之美為攝影主題均可金門縣林務所表示,參賽作品須為數位檔案,不限定使用數位相機所攝之相片,亦接受負片、幻燈片、沖印相片之數位掃描檔。所有檔案大小必須在20MB以下,須為JPEG,畫素應大於1,300萬(垂直像素*水平像素)。

可透過網址(https://reurl.cc/MknWX),掃描QR-CODE或將作品(6×8之照片)裝袋,並附作品檔案光碟(如原始照片已雲端上傳者免附)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若因未標示清楚造成作品遺失或作者認定困難,主辦單位恕不負責,於108年2月14日(星期四)下午5時30分前郵寄或親送至林務所(郵寄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金門縣林務所108年迎新春攝影比賽」字樣,地址: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金門縣林務所造林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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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林務所108年迎新春攝影比賽活動要點

一、 目的:

配合年度植樹節活動,期透過鏡頭記錄下,本所轄管公園及道路綠廊之美,讓大眾藉由透過得獎作品瞭解金門地區獨有的自然資源,達推動生態旅遊目的。

二、 主辦單位:

金門縣林務所

三、 攝影主題:

以金門植物園、森林公園、榕園、媽祖公園、茅山塔公園及道路綠廊之美為攝影主題均可。

四、 參加資格:

凡愛好攝影藝術人士,均歡迎參加,每位參賽者參賽作品限十張,且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五、 報名方法:

(一) 掃描報名網址(QR-CODE)或輸入網址(https://reurl.cc/MknWX),即可線上報名。

(二)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08年2月14日(星期四)下午5時30分止(郵戳為憑),請將作品(6*8之照片)裝袋,並附作品檔案光碟(原始照片已雲端上傳者免附光碟)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信封請註明「金門縣林務所108年迎新春攝影比賽」字樣,以郵寄或親送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金門縣林務所造林課,參賽者請自行衡量郵寄時間及路程。洽詢電話:082-352846,造林課李振綱。

六、 作品規格:

(一) 參賽作品一律沖放為6*8吋光面彩色相片且必須為單張(連作不收)。

(二) 參賽作品須為數位檔案,不限定使用數位相機所攝之相片,亦接受負片、幻燈片、沖印相片之數位掃描檔。所有檔案大小必須在20MB以下,須為JPEG,畫素應大於1,300萬(垂直像素*水平像素)。

(三) 參賽作品背面需附報名表(如附表,含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並浮貼於作品背面並繳交電子檔光碟,否則不予評審。

(四) 參賽者僅能對其作品進行少量色彩加深(burning)、色彩加亮(dodging)、或色彩校正(color correction)等修改,適度裁切亦在可接受範圍。

(五) 不接受含有任何浮水印的參賽作品。

七、 參賽規範:

(一) 參賽作品凡經評審得獎確定,即不得放棄並不予退件,如需留底存參請先行備份。

(二)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天災、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三) 參賽作品須全為參賽者本人之獨自創作。交付之作品不得裝裱、抄襲、拷貝,在參賽之同時,即代表參賽者同意且未違反與第三者之協議、保證參賽作品為其所原創,未侵犯其他任何個人或實體之版權、商標權、人格權、隱私/公開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且未有第三者對該參賽作品具備任何權利、所有權、主張擁有或相關利益,亦未有違反其他法令情事。

(四) 得獎作品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公開、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五) 得獎人領取獎金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八、 評審及公佈:

本比賽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之,得獎者以電話通知並於縣政府及本所網站公布,配合本所於108年3月植樹節活動現場頒獎。

九、 獎項:

第1名:獎狀乙幅及獎金10,000元。

第2名:獎狀乙幅及獎金8,000元。

第3名:獎狀乙幅及獎金6,000元。

佳作共10名:各得獎狀乙幅及獎金1,500元。

十、 凡參加比賽

視為認同並接受本要點之各項規定。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座、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或其他侵權、違法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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