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06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

雲林縣106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

報名時間: 2017-10-02 ~ 2017-10-18

一、依據:

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發揚中華文化。

(二)倡導全縣舞蹈教學,評鑑藝文教學成果,遴選本縣績優團隊及個 人代表參加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四、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五、承辦單位:

口湖國民小學

六、協辦單位:

育英國小、鎮西國小、北辰國小、建陽國小、金湖國小 信義國小、保長國小、新光國小、虎尾國小、東榮國小

七、比賽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24 日(星期二、三、四、五)。

八、比賽地點:

個人組:雲林縣文化處表演廳。 團體組:虎尾國小體育館。

九、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1. 國小 A、B 組:公、私立國小學生。(A 組為舞蹈班組,B 組為 非舞蹈班組)。
  2. 國中 A、B 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A 組為舞蹈班組,B 組為非舞蹈班組)。
  3. 高中(職)A、B 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 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 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A 組為舞蹈班組,B 組為非舞蹈 班組)。
  4.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五 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甲、乙、丙組)。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 A、B 組)。

(二)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B 組。

  1. 國小組:公、私立國小學生。
  2. 國中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 學國中部學生。
  3. 高中(職)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 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 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4. 大專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五專校 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 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1. A 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 才能舞蹈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 (2)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 (3)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4)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2. B 組為非舞蹈班。
  3. 團體 A 組及 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4. 報名團體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 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 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 賽。

十、舞蹈類型:

(一)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 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 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型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 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國民小學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一、二年級學生) 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 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十一、報名方式:

(一)日期:106 年 10 月 2 日(一)至 10 月 18 日(三)截止(以郵戳為憑)。

(二)地點:口湖國民小學。 地址:653 雲林縣口湖鄉湖東村文明路 103 巷 46 號。

電話:(05)7892154 傳真:(05)7892969 聯絡人:學務處黃淑穗主任

(一)報名表:

( A )初賽報名 , 請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 上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 2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 冊組戳章(個人組)後,向承辦學校(口湖國小學務處)報 名彙整。

(B)決賽報名,由本府辦理初賽完畢後,連線登入報名網站,勾 4 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十二、參加人數:

(一)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 甲組:31 人至 75 人為限(得增報 6 人以下候補人員)。
  2. 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得增報 4 人以下候補人員)。
  3. 丙組:2 人至 11 人為限(得增報 2 人候補人員;參賽人數若只 有 2 名,僅開放其中 1 名候補人員替補)。

(二)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 格;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含候補選手及未報名者)上 場每 1 人,扣每位評審原始分數 1 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 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每位評審原 始分數 1 分。

(五)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 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每位 評審原始分數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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