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春天藝術節2016年歌仔戲劇本創作徵選

高雄春天藝術節2016年歌仔戲劇本創作徵選

報名時間: 2015-12-01 ~ 2016-01-15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長期經營歌仔戲表演藝術創作資助及觀眾開發培育,並自2010年起高雄春天藝術節歌仔戲系列活動中,樹立傳統藝術戲劇新舞台。為鼓勵更多戲劇文學領域人才投入傳統戲劇創作,開創新型態表現手法及全新風格之戲路呈現,以期帶動傳統戲劇產業永續發展,特辦理歌仔戲劇本創作徵選,鼓勵未來(2017年起)高雄春天藝術節歌仔戲入選團隊使用新創歌仔戲劇本,進而使劇作家參與排練過程,獲得從創作到製作演出之經驗,促進歌仔戲表演藝術多元樣貌之發展。


收件期間:
2015年12月1日至 2016年1月15日止(郵戳為憑,恕不接受親送及網路送件)。

寄件地址:
務請掛號寄至「80252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產業中心」 (請於信封註明:高雄春天藝術節2016年歌仔戲劇本創作徵選)

洽詢電話:(07)222-5136 分機 8334


一、宗旨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長期經營歌仔戲表演藝術創作資助及觀眾開發培育,並自2010年起高雄春天藝術節歌仔戲系列活動中,樹立傳統藝術戲劇新舞台。為鼓勵更多戲劇文學領域人才投入傳統戲劇創作,開創新型態表現手法及全新風格之戲路呈現,以期帶動傳統戲劇產業永續發展,特辦理歌仔戲劇本創作徵選,鼓勵未來(2017年)高雄春天藝術節歌仔戲入選團隊使用新創歌仔戲劇本,進而使劇作家參與排練過程,獲得從創作到製作演出之經驗,促進歌仔戲表演藝術多元樣貌之發展。

二、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三、申請資格

(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且以參選作品之著作人為限。
(二)每一人限申請一件,劇本主體需以中文或台語文書寫。參選作品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報名。
(三)參選作品應為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包括演出、出版或網路發表),且不得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若同稿已獲其他競賽獎項,視同公開發表,自動放棄資格。
(四)本計畫之主辦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均不得參與提案,或擔任共同著作人。

四、實施期間

(一)收件期間:2015年12月1日至 2016年1月15日止(郵戳為憑,恕不接受親送及網路送件)。
(二)劇本發展期間:劇本入選之創作者需參與2016年4月至7月間主辦單位所安排之劇本工作坊及讀劇發表活動(日期及方式另行通知);工作坊將由專業編劇師資帶領指導,讀劇發表將邀請2017年入選春天藝術節歌仔戲系列團隊進行擇本。採用入選劇本之團隊開排後,創作者需跟排修本至定稿完成。

五、參選作品

(一)主題及演出形式不拘(古冊戲、胡撇仔戲或其他新創形式),新創或改編皆可,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另檢附原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文件。
(二)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長度不得少於90分鐘;字數須於1萬3千至2萬3千字之間,否則不予受理。

六、申請資料:

(一)報名資料(封面、表格一、表格二、表格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一份;若有原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文件亦需檢附。
(二)參選劇本(需含有人物介紹表、場景說明、完整對白及唱詞),一式六份,採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標楷體、字型大小14級字、雙面列印、頁碼置中、左側簡單裝訂,不需特別膠裝。若格式不符合規定,將酌予扣減分數。
(三)電子檔光碟一張(光碟內容包含上述一、二項之word檔;個人照片一張,500KB以上,檔名為申請人姓名),光碟需書寫劇本名稱及創作者。
(四)作品中不得書寫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七、評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資料及報名資格審查,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預計徵選5本,若經評審委員會決議無足額之合適作品,得酌減。

八、獎助方式

  1. 第一期:通過評選之劇本作品(預計2016年3月公佈),由本局給付新台幣三萬元整。
  2. 第二期:接續完成工作坊、讀劇發表之創作者,由本局給付新台幣三萬元整(預計2016年7月)。
    應注意事項:
    ※第二期劇本修訂完成後,該版本使用權歸屬本局。
  3. 第三期:若劇本經團隊採用且入選為2017年春天藝術節歌仔戲系列節目,創作者參與團隊製作會議(讀本)修正後,由本局給付新台幣四萬元整(預計2016年12月)。
    應注意事項:
    ※若創作者繼續執行第四期與團隊演出製作相關流程,方能獲得第四期獎助金;若無法繼續執行,創作者得無異議交由演出團隊另覓劇本修編人選,接手後續修編工作,直至正式演出為止。
  4. 第四期:團隊開排後,創作者若能完整參與劇團演出製作相關流程直至正式演出,由團隊給付新台幣八萬元整(預計2017年5-6月)。
    應注意事項:
    ※第四期劇本定稿使用權歸屬演出團隊。
  5. 二人以上共同創作之案件,獎助金則均分。獎助金需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入選者權利義務說明

(一)入選作品之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惟本局為推廣戲曲創作成果,得將劇本集結成冊出版及再版,並以其他形式(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刊登書報雜誌、數位典藏、海報……等)之公益推廣使用,並不另支稿酬及版稅。入選者如無法配合上述事項,應於參選時具文說明。
(二)入選者須同意無償授予主辦單位原劇本於高雄春天藝術節歌仔戲系列活動甄選團隊不限場次演出授權。
(三)由主辦單位辦理讀劇發表,並媒合參與高雄春天藝術節歌仔戲系列活動甄選團隊製作、出資、演出。
(四)如經團隊確定使用之劇本劇作家需全程參與劇團讀劇及編修,俾利創作者獲得從劇本創作至參與排練演出之完整經歷。
(五)入選但未經團隊擇本演出之劇本作品,仍得在未來年度繼續列入供團隊擇本之資格;所有入選作品未來仍得提供其他(非春天藝術節)團隊使用,創作者得向使用劇團隊收取演出權利金,使用團隊亦須同時取得本局及創作者書面同意文件。
(六)入選作品於第三期進度完成後,該版本即歸屬創作者及本局共同擁有,創作者有權將其進行改編創作;若其他(非春天藝術節)團隊有意使用該劇本,則需同時取得創作者及本局同意後,以該版本為基礎進行改編創作。

十、寄件地址:

務請掛號寄至「80252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產業中心」 (請於信封註明:高雄春天藝術節2016年歌仔戲劇本創作徵選)

十一、本計劃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照本局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洽詢電話:(07)222-5136 分機 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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