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嶼鄉芋頭吉祥物」創意命名比賽

「烈嶼鄉芋頭吉祥物」創意命名比賽

 總獎金: 9000

最高獎金: 5000

報名時間: 2020-08-04 ~ 2020-08-28

主辦單位: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主辦單位電話: 082-364510、082-364500

一、活動辦法:

( 一 ) 第一階段:初選命名投稿

1、 活動日期:109年8月4日起至8月28日。

2、 投稿方式:

( 1 )為利於本鄉芋頭季3隻吉祥物「芋頭寶寶」宣導推廣,特辦創意命名活動,名稱最多以5個字為限( 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字母 )。命名作品具創意及意涵,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及不雅文字,方便使用國、台語發音、易記並予人深刻印象。

( 2 )請寫出命名之意涵說明。( 說明文字以200字為限,文中不得有參賽者姓名或單位,以避免妨礙活動公平性,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

( 3 )於活動頁面上點入【馬上報名】,填入相關資料。

( 4 ) 每人可多件投稿,若同一命名有多人投稿時,則選擇第一時間投稿者優先錄取。

( 二 ) 第二階段:網路票選活動

( 1 )活動日期:109年9月1日起至9月11日。

( 2 )票選辦法:

步驟1:在「烈嶼鄉吉祥物-芋頭寶寶創意命名票選活動」網站投票,每一FB帳號每日2票。

步驟2:在喜歡的吉祥物的名稱下按讚。

二、評選辦法:

( 一 ) 第一階段初選:

由公所邀請相關領域評審委員評比,依照名稱創意度( 30% )、易熟記度( 25% )、相關性( 25% )、意涵說明( 20% ),作為評分依據,選出10名作品。

( 二 ) 第二階段網路票選:

前10名作品,進行網路票選。

( 三 )決選網路票選數最高者,即獲得第一名。

三、活動獎項:

( 一 ) 初選之10名作品:入選者獲得精美禮品乙份。

( 二 ) 決選第一名:網路票選數最高者,獎金$5,000,共1名。

( 三 ) 決選第二名:網路票選數第二高者,獎金$3,000,共1名。

( 四 ) 決選第三名:網路票選數第三高者,獎金$1,000元,共1名。

( 五 ) 以上前三名名次網路票選數相同者,將以初選成績做最後評比,初選成績較高者則獲得該名次。

四、領獎辦法與公佈時間:

( 一 ) 活動得獎名單則於9月14日( 一 )公告,相關名單皆於烈嶼鄉公所FB粉絲團上公告( https://reurl.cc/1xXrlV ),並同時通知信函至得獎者的E-Mail信箱中,請參與活動者多加留意信箱。

( 二 ) 請得獎者收到領獎通知後,於9月21日( 一 )下午5時前回覆領獎資料,包括真實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身分證字號、匯入帳戶等,以利獎項發送。逾期未回覆或回覆資料不完全者,將視同放棄領獎資格,主辦單位將不遞補得獎者。

( 三 ) 得獎者若於得獎名單公告後一週內仍未收到得獎通知,請主動與執行單位聯繫( 082-364510觀光課 )。

五、注意事項:

( 一 ) 報名以系統標準時間為憑,逾期不受理,參賽作品一經上傳則不得修改。

( 二 ) 命名內容須符合活動主題、不違反政府相關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違反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引發有關之爭議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 三 ) 命名內容須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並回收已領取之獎項。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執行單位無關。

( 四 ) 若比賽作品未達標準,主辦單位有權將獎項從缺或減之。

( 五 ) 得獎作品之智慧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為得獎者已同意主辦單位在依照智慧財產權之規範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等資料,得獎者對此絕無異議。得獎者並應保證主辦單位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主辦單位擁有重製、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及商品化等使用權利,且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運用之,均不另予通知及支付費用。

( 六 ) 凡參加命名或票選活動者,須填寫真實且正確之姓名及電子郵件信箱,屆時將聯繫得獎者,若無法聯繫到得獎者,視同得獎者自動放棄該獎項。

( 七 ) 凡於活動階段中獲獎,依據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若獎項金額在新台幣1,000元以上者,贈與物品的價值將併入中獎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請中獎人配合繳交身分證正反影印本作為申報依據,本活動僅做身份確認核對不另行扣稅並不將其身份證明文件於其他用途使用,若不提供證明文件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且不得異議。

( 八 ) 本活動限台灣地區( 含台澎金馬地區 )粉絲參加,海外地區恕無法配送。

( 九 ) 於活動票選階段,經檢舉或查證有以不正常之手法進行網路灌票或舞弊之行為,主辦單位有權力予以刪除,不得有異議。

( 十 ) 得獎者之作品須全程參與此次活動相關任何宣傳活動,違反參賽規則、損害主辦單位名譽情節重大者將取消參賽資格,另由備取人選遞補。

( 十一 ) 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或非人為造成之因素,主辦單位有權暫停或取消活動。

( 十二 ) 參加者參加本活動之同時,應已詳閱並同意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範。

( 十三 )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擁有調整活動辦法之修改、變更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解釋,並得隨時補充公告說明,並保有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

聯絡資訊:

烈嶼鄉公所 082-364500

觀光課 082-3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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