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 公開徵選簡章

「2017 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 公開徵選簡章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05-05

一、宗旨:文化部為推介臺灣青年藝術家登上國際藝術舞台,特規劃辦理「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公開徵選8位(組)國內優秀年輕藝術家於「Art Taipei 2017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出,以獎勵我國青年藝術創作,促進當代藝術發展。

二、主辦單位: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

三、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06年5月5日(星期五)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其他送達方式(含國際寄送)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逾期將不受理,請掌握時效。

四、申請資格及報名方式:
(一)申請資格: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齡35歲(含)以下,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者。
2.未曾於本新人推薦特區展出者。
3.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不得參加。
(二)申請物件:以下各文件一式10份、作品光碟2份。
1.申請表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1)。
2.重要展覽、獲獎及相關經歷(如附件2)。
3.參展作品清單(如附件3)
4.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之切結書(如附件4)
5.作品光碟,規格如下:
(1)作品不限類型,無論平面、立體、影像數位及物件裝置等作品,均需以數位電子檔(圖片格式為JPG檔,每張大小不超過1MB)形式送審。
(2)聯幅拼合及系列作品,需提供1張全貌及2至5張局部或獨立畫面取樣的圖片。
(3)靜態立體及物件裝置作品,需提送1張全貌及3至5張不同角度或局部圖片。
(4)有聲光影音效果之影片或錄像作品,需提供精簡版影片內容(3分鐘為限)及完整影片內容,並以DVD或其他(wmv、avi、mp4)形式送審,送審影片需確認可在Windows Media Player軟體正常播放。
(5)請填妥新人特區申請簡表(excel檔,如附件「申請簡表」),併同燒錄於作品光碟中,以利報名資料彙整作業。
(6)請於作品光碟正面以油性筆書寫申請者「中文姓名、2017新人特區作品光碟(含申請簡表)」之字樣。
6.展出計畫書(A4尺寸為限):
(1)創作理念。
(2)展出規劃(含展覽形式、空間示意圖及作品說明等)。
(三)報名方式:
1.請自本部網站(http://www.moc.gov.tw/)下載列印簡章及申請表。
2.以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至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文化部收,封面請註明「2017 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徵選申請。
3.凡送件申請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五、評審方式:
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完整送審資料進行審查作業,選出8位(組)入選者。

六、獎助方式:
(一)入選者由本部安排於「Art Taipei 2017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出,每人(組)擁有一個5米×4米之展區、基本展板、燈光設備及展務支出費用計新臺幣伍萬元整(用於材料、運輸、包裝、保險及佈卸展等支出,覈實報銷),其餘相關費用由入選者自行負擔。
(二)入選者將由本部安排出席發表記者會、「Art Taipei 2017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相關宣傳活動等,並於各類媒體及文宣品中報導展出相關資訊。
(三)入選者將由協辦單位協助媒合展覽期間經紀畫廊,處理展品諮詢、藝術經紀、作品交易等事宜。

七、評選結果:
(一)評選結果將公告於本部網站(www.moc.gov.tw),請逕自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申請者所提供之送審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注意事項:
(一)「Art Taipei 2017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訂於106年10月20日至10月23日於臺北世界貿易中心一館辦理(10月19日為預展暨開幕晚會),入選者應確保送審之參展作品無與畫廊及相關單位簽訂展覽、經紀或代理約,且均可展出;若因故無法展出,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協辦單位將提供「Art Taipei 2017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覽規範,並協助入選者整體展場設計、行銷宣傳等相關事宜。
(三)入選者應自行辦理展品之運送、包裝、保險及佈卸展等相關事宜,展覽完畢後,憑原始支出憑證辦理展務支出費用(新臺幣伍萬元整)核銷撥款作業。
(四)作品銷售須知:
1.博覽會期間如有交易行為,統一由協辦單位媒合之展覽期間經紀畫廊協助處理,所有作品售出金額均由媒合畫廊代收,每筆交易畫廊均需開立發票。
2.博覽會期間每筆作品交易,如買方以刷卡方式付費,需先扣除3%手續費,現金交易者則免;餘額由入選者得50%(媒合畫廊代行藝術家所得申報業務,將代扣10% 業務執行所得稅金,如所得金額超過現行規定之基本工資,則需代扣2%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媒合畫廊得50%(含稅)。媒合畫廊於作品送件、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款項匯至入選者所提供的帳戶。
(五)若有相關疑問,請電洽文化部 藝術發展司 林小姐(電話:02-85126000分機6541)
(六)本部就簡章相關內容保有解釋權,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部修正補充公告之。

詳細資訊可參考相關網站http://www.m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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