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攝藝術.歡慶國美30」創意短片徵件

「FUN攝藝術.歡慶國美30」創意短片徵件

 總獎金: 175000

最高獎金: 100000

報名時間: 2018-01-25 ~ 2018-02-05

一、 活動目的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國美館)領航臺灣藝術發展,進行藝術多元推廣,在邁向30週年之際,為了擴大觀眾一同歡慶國美館30週年盛事,特別舉辦創意短片徵件競賽活動。本項短片徵件競賽活動以展現觀眾與國美館的互動為概念,鼓勵大家透過影像敘說您與國美館的藝術啟蒙、藝術記憶與動人的故事。

二、 辦理單位指導單位:

文化部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

三、 徵件主題

  • 影國美:藝術癮,請您告訴我們,跟國美館最棒的藝術啟蒙時代。
  • 最國美:藝術控,請您用影像將您與國美館最動人的藝術記憶告訴我們。
  • 哇國美:藝術粉,請您挖掘國美館帶給您驚喜的小故事。
  • 作品內容:以「國美館與觀眾互動的概念」為主軸,透過風趣、幽默詼諧或創新手法所拍攝之短片。
  • 拍攝概念:應強調完整度、富創意且具主題概念,且每人報名參賽作品數量以2件為限。
  • 作品類別:動畫、紀錄片或宣導片等形式不拘。
  • 參賽資格:凡設籍中華民國之個人與團體皆可參加,不限年齡均可參加。

四、 實施期程

  • 收 件 日 期:107 / 01 / 25 (四) 一 107 / 02 / 05 (一)(送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 評選結果公佈:107 / 03 / 09 (五)於國美館網站公佈。
  • 頒 獎 典 禮:107 / 03 / 25 (日)。
  • 得獎作品自107 / 03 / 25 (日) 一 107 / 12 / 31日 (一)於國美館官網、臉書、YouTube等不限次數播放。

※以上期程,主辦單位保留調整權利,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告。

五、 報名方式

簡章及作品送件表請自行至國美館官網 http://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

請將「作品送件表」及「授權同意書」簽名掃描存檔於作品光碟內(乙式2片),於收件日期內將送件資料(含紙本作品送件表、授權同意書、作品光碟)以中型信封(約24.5×33.5公分)裝寄至「40359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國立臺灣美術館教育推廣組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國美創意短片徵件」。

六、 作品規格

  • 影片長度:不限類型,時間總長以3分鐘內為限。
  • 影片檔案格式:1920×1080 像素以上之影片格(檔案類型可為*. avi;*. wmv;*. mpg;*. mov)影片中對白音檔不限國語,若有對白或旁白,必須附加中文繁體字幕。
  • 影片開始或結尾需加註國美館30週年LOGO。
  • 請至官網 http://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

七、評選方式

  • 影片完整性占30%。
  • 創意性占40%。
  • 主題切合性占30%。

八、活動獎項

  • 首獎1名
    新臺幣獎金 100,000元
    獲得獎狀乙紙
  • 二獎1名
    新臺幣 30,000元
    獲得獎狀乙紙
  • 三獎1名
    新臺幣 10,000元
    獲得獎狀乙紙
  • 優選3名
    各得新臺幣 5,000元各
    獲得獎狀乙紙
  • 佳作10名
    各得市價 2000元禮卷或
    等值商品各獲得獎狀乙紙

九、注意事項

(一) 凡報名參加競賽者,皆已研讀並充分了解本競賽之各項規定及條款要求,願意完全遵守本競賽之各項規定及條款要求,且須同意簽具「作品送件表」及「授權同意書」,如不同意簽具者不予評審。

(二) 佳作以上(含佳作)作品,需未曾公開出版或於其他競賽類及非競賽類活動中獲獎,若有使用他人之圖案、文稿、肖像或音樂,並涉及相關著作財產權時,需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等證明文件,使用開放版權素材者需遵守其開放方式規範。經評定得獎之作品,若事後經評審委員會議認定有參賽資格不符者或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損害他人權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含獎金、獎狀、榮譽狀等),且有任何相關著作權、損害他人權益之糾紛,作者應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

(三) 佳作以上(含佳作)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自由利用,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展示權、重製權、編輯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出租權,不收取任何報酬,且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 佳作以上(含佳作)作者授權主辦單位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散布權、重製權不收取任何報酬,且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參賽作品內容應確保無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並不得涉及腥、羶、色情、暴力或影響社會善良風俗等內容,一經查覺立即取消資格並追回獎項、獎金,其衍生之民、刑事責任由競賽者應自行負責。

(六) 得獎者須配合主辦單位後續作業活動,且報名表上所填寫之創作理念,同意提供主辦單位及本活動相關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

(七) 全部參賽作品均不予退件,獲獎者須提供其創作之詳細資料,做為日後公開報導、推廣教育之用途,並同意不收取任何版權費用。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

(九) 若為團體參賽者,由全體團員授權團體代表人簽具前述「授權同意書」、「作品送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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