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O年全國美術展

入選名單 得獎名單
一一O年全國美術展

 總獎金: 3960000

最高獎金: 200000

報名時間: 2021-01-05 ~ 2021-01-11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

主辦單位電話: 04-23723552

壹、目 的:

拔擢美術創作人才,鼓勵美術創作。

貳、指導單位︰

文化部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

( Tel: 04-23723552,Fax: 04-23754730 )

一一O年全國美術展

參、徵件類別:

水墨、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新媒體藝術、綜合媒材等 11 類。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2. 作品畫面上須由作者落款,並附落款之局部特寫照片一張。
3.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1. 作品於展牆布置完成之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
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六 )」。
書法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2.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3. 須附作品釋文( 含落款及鈐印 ),楷書免釋文。
1. 裱裝完成尺寸不超過 240×120 公分,形式不拘,框裝或卷軸、冊頁均可。
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六 )」。
篆刻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 8 方鈐印( 不含落款章 ),3 方以上須加邊款,原拓印文一張,黏貼於34×69 公分宣紙( 無須裝裱 )。
2. 須附作品釋文。
3. 作品中任何一方鈐印,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 含入選 )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1. 畫心不超過 60×150 公分,鈐印以8~16 方為限( 含初審作品 ),4 方以上須加邊款。裱框或直式卷軸均可,手卷不收。作品須由作者親自題署。
2. 須附作品釋文。
3. 作品中任何一方鈐印,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 含入選 )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4.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膠彩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2.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1. 裱裝完成尺寸,長邊不得超過 210公分,短邊不得小於 60 公分。
2. 複審入圍者除送參賽作品原件外,得另附 2~3 件參考作品之圖像及圖說。
3.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六 )」。
油畫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2.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3. 本類得包含壓克力繪畫作品。
1. 裱裝完成尺寸長邊不得超過 270 公分,短邊不限。
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六 )」。
水彩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2.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1. 對開以上,裱裝完成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00 公分。
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六 )」。
版畫 1. 送件表、電子檔案。
2. 送件作品須框裱完成( 背貼送件表二 ),另將 8×10 吋相片一張及送件表以中型信封裝妥,貼於包裝箱外。入圍者直接參加複審,未入圍者由主辦單位退件。
3. 作品於展牆布置完成之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00 公分,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作品須註明版次及簽名( 裝框後仍須清晰可見 );簽名於作品背面者,須提供簽名之照片。
雕塑 1. 送件表、電子檔案。
2. 8×10 吋相片四張( 四個不同角度拍攝 )。
1. 參賽作品原件長、寬、高加總不得超過 650 公分( 含基座 ),重量不得超過 1 公噸。
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六 )」。
3. 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攝影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
×10 吋相片一張。
2.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或系列作品單件,8×10 吋相片二張。
3. 作品若為單件作品,請標示裝裱後尺寸;若為系列作品,須附作品展示方式( 如作品排列組合方式 ),提供展示空間示意圖( 含A4 紙本及電子檔 )並標示作品總尺寸。作品尺寸規定請參照「複審送件規格」第 1 點。
4. 單件作品及系列作品其中任一幀,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 含入選 )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1. 作品( 含系列作品 )於展牆布置完成之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
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 )( 六 )」。
新媒體藝術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動態影像檔案,可存於光碟或 USB 送件( 恕不退件 ),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於送件表( 二 )提供下載網址】。
2. 8×10 吋相片三張( 不同角度拍攝或不同段落之影像 )。
3. 300dpi/Tif( 或 EPS 格式 )圖檔,或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 數位作品或動態影像請備 3分鐘內長度版本,須為 MPEG4或標準 DVD 播 放 格 式( VOB )】,影片內容請勿具名。
4. 展示所需空間之平面設計圖【布置後空間以 3( 長 )×3( 寬 )×3( 高 )公尺為限】。
5. 展示所需之設備清單及使用技術說明。
1. 須附完整版本之作品數位檔,以及作品說明、空間平面設計圖、設備需求表及操作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提供下載網址】,內含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並於光碟表面註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作品所需之布置材料、器材設備( 含展示設備 )由作者自行準備,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展出所需之電源( 以提供 3 組為限 )及基本隔間牆由主辦單位提供。
2. 布置後空間以 3( 長 )×3( 寬 )×3( 高 )公尺為限、重量不得超過 1公噸,並以不違反公共安全及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為原則。
3. 正式展覽時,主辦單位可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
4.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五 )、( 六 )」。
綜合媒材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動態影像檔案,可存於光碟或 USB 送件( 恕不退件 ),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於送件表( 二 )提供下載網址】。 2. 可附 8×10 吋相片三張( 內容為作品全貌或局部特寫、不同角度拍攝、不同段落之影像 )。
3. 作品含動態影像者請備 3 分鐘內長度版本,須為 MPEG4 或標準 DVD 播放格式( VOB ),影片內容請勿具名。

4. 展示所需空間之平面設計圖【布置後空間以 3( 長 )×3( 寬 )×3

( 高 )公尺為限】。

5. 作品中任何一組件,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 含入選 )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1. 須附作品說明、空間平面設計圖。作品所需之布置材料、器材設備( 含展示設備 )由作者自行準備,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展出所需之電源( 以提供 3 組為限 )及基本隔間牆由主辦單位提供。 2. 平面作品須裝裱完成,如為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如含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提供下載網址】,內含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並於光碟表面註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布置後空間以 3( 長 )×3( 寬 )
×3( 高 )公尺為限、重量不得超過 1 公噸,並以不違反公共安全及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為原則。

3. 正式展覽時,主辦單位可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

4.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五( 六 )」。

肆、參賽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臺居住證明。

二、 參賽作品須為民國 108 年以後( 含民國 108 年 )之創作,且不曾參加競賽得獎( 本展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得入選以上之獎項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

三、 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四、 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損害他人著作權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若有上開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予以收回。

伍、送件方式( 分初審、複審兩階段 )

一、初審

( 一 ) 將送件資料以中型信封( 約 24.5×33.5 公分 )裝寄︰「40359 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國立臺灣美術館 展覽組收」,信封上註明「參加全國美術展○○類」。

( 二 ) 作品相片務求清晰( 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 ),參賽作品完整全貌相片浮貼於送件表( 三-1 )。其餘簡章要求之送件資料相片( 含多張局部特寫、系列作品單件、不同角度拍攝等 )每張分別浮貼於送件表( 三-2 ),並裝訂於左上角。

( 三 ) 集體報名者請一件一封,資料混雜難辨者不予受理。

( 四 ) 隨件檢附

1. 儲存「WORD 檔案格式之送件表( 一 ~ 二 )」及「300dpi 解析度

之 JPG 檔案格式作品圖檔」光碟片一片,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於送件表( 二 )提供下載網址。

2. 送件表( 一 )、( 二 )、( 三-1 )、( 三-2 )紙本。

( 五 ) 簡 章 及 送 件 表 請 自 行 至 國 立 臺 灣 美 術 館 網 站 https://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或於國立臺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二、複審

( 一 ) 初審入圍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參賽者檢送作品原件至國立臺灣美術館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 二 ) 立體類精細作品請以壓克力盒裝,並加墊妥為固定,外以堅固木箱裝運。組合作品另應於箱外加貼組裝完成相片。作品於郵運過程中發生之毀損由作者自行負責。

( 三 ) 平面作品背面右上角請貼送件表( 二 )( 聯作應由左而右標示 1.2.3… 序號 ),立體作品貼於不顯眼處。

( 四 )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須與「初審檢送資料」一致。

( 五 )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原則上須符合「初審檢送資料」,得做彈性調整( 新媒體藝術類、綜合媒材類 )。

( 六 ) 複審入圍者除送參賽作品原件外,得另附 2~3 件參考作品之圖像及圖說( 不含篆刻類 )。

陸、作品規格

註:一、初審送件,除版畫類外,概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二、 初審送件,局部放大照片數量依各類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量者,由主辦單位逕行挑選符合規定數量之相片參與審查。

三、 各類作品原件必須裝裱完成;玻璃裝裱者,不予收受,並不予審查。

四、 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包裝安全,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責。

五、 作品不符合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柒、展覽

一、展覽展出所有入選以上( 含入選 )得獎作品。

二、 所有入選以上( 含入選 )得獎作品應參與展出,於得獎名單公告後至展覽結束前不得提借或退件。

三、 主辦單位負責整合並協調展覽空間,並得視各場地狀況保留作品布展彈性,得獎人( 含入選 )之展出內容應與參與評審之得獎內容相符。

四、 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主辦單位得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布展,或不予展出。

捌、作業時程

作業階段 預訂時程 備註
徵件簡章公告期間 109 年 11 月 11 日-110 年 1 月 11 日

109 年 11 月 11 日起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紙本簡章自 109 年 12 月起於國立臺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初審收件 110 年 1 月 5 日-1 月 11 日,計 7 天 郵戳為憑( 提早或逾期送件,不符本簡章規定,恕不受理及退件 )
初審 110 年 2 月-3 月 入圍名單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並個別通知
複審收件 110 年 3 月 22 日-3 月 24 日,計 3 天 國立臺灣美術館( 逾期視同放棄 )
複審 110 年 4 月-5 月
成績公佈 110 年 5 月 20 日前 得獎名單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並個別通知
展覽 110 年 7 月-9 月 國立臺灣美術館( 展場依本館空間可行性及檔期安排狀況調整 )
頒獎典禮 110 年 7 月
展出作品退件 110 年 11 月 30 日前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

玖、獎勵

各類別分設獎項

一、金牌獎:1 名,奬金新臺幣 20 萬元( 含稅 ),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1 名,奬金新臺幣 10 萬元( 含稅 ),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三、 銅牌獎:1 名,奬金新臺幣 6 萬元( 含稅 ),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四、 入選若干名,各發給入選證書乙紙。

五、 各獎項( 含入選 )均得從缺。得獎人( 含入選 )均發給展覽專輯乙冊。

六、 免審查獎:連續三年獲得同一類項前三名( 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 )者, 得連續三年以「免審查獎」參與本展展出,並發給「榮譽狀」乙紙( 標註免審查期間 )。

拾、作品安全及保險

一、 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 一 ) 初審版畫作品,每件作品一律以新臺幣 5 仟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

( 最高賠償金額 )。

( 二 ) 複審評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臺幣 2 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 最高賠償金額 )。

( 三 ) 複審評審後,前三名( 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 )每件作品保額新臺幣 10 萬元整、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臺幣 5 萬元整;未入選者以每件作品新臺幣 2 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二、 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拾壹、退件

一、 未入選作品於評審後辦理退件;入選以上( 含入選 )作品於展覽結束後辦理退件。

二、 各類作品均由主辦單位逕行退運,惟退運地點限於中華民國境內。如退運地點為國外或大陸地區,由作者來館領取並自行辦理退運事宜。

三、 參展者若無法於退件期間( 110 年 11 月 30 日前 ),配合主辦單位完成作品退件者,由主辦單位保管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自行領回;逾 110 年 12 月 31 日仍未領取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拾貳、授權及其他事項

一、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二、 參賽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不得提出異議。

三、 參賽者應於送件前自行取得作品創作中所使用之相關圖像、音樂、影像等著作同意授權書面資料,如有爭議或涉及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四、 入選以上( 含入選 )作品,倘被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或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損害他人權益之情事者,若經評審委員會議認定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 含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榮譽狀等 )。

五、 入選以上( 含入選 )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展示權、重製權、編輯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發行及販售。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 入選以上( 含入選 )作者授權主辦單位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散布權、重製權等權利,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七、 參賽者於報名表上所填寫之創作理念,同意提供主辦單位及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倘參賽者所提供之創作理念有引用他人文字,請自行於送件前取得相關授權同意,若事後涉及相關法律爭議,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八、 入選以上( 含入選 )作者同意展覽現場開放民眾於無腳架、無閃光燈條件下攝影。

九、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

十、 本簡章俟立法院預算審定後執行。

十 一 、 簡 章 及 送 件 表 請 於 主 辦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美 術 館 網 站 http://www.ntmofa.gov.tw下載,或至國立臺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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