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8學年度劍道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8學年度劍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2-28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3366-5959轉259

主辦單位Email:yichiehchen@ntu.edu.tw

一、 依 據:

本項競賽已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中。

二、 宗 旨:

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劍道精神及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增進校際感情交流,特舉辦本錦標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六、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七、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5 日(星期六)起至 4 月 26 日(星期日)止,共計 2 天。

八、 比賽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 號,新生南路辛亥路口)。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團體賽各分組(公開組、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8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 108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

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

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五)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一、比賽項目:

辦理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個人賽等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

1.公開女生組

2.公開男生組

3.一般女生組

4.一般男生組

(二)團體過關賽:

1.公開女生組

2.公開男生組

3.一般女生組

4.一般男生組

(三)個人賽:

1.女生段外組

2.女生初段組

3.女生二段以上組

4.男生段外組

5.男生初、二段組

6.男生三段以上組

十二、比賽分組及限制:

(一)比賽分組: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賽均分為公開組、一般組二組比賽,公開組及一般組均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個人賽只分設女生組、男生組。

(二)參賽限制如下:

1.團體得分賽及團體過關賽:

(1)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3)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4)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2.個人賽:

(1)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及第十一條第三款各目段位分級之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

(2)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及第十一條第三款各目段位分級之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

(3)請攜帶段位證書影本備查。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 109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於相同

時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並請以電話國立臺灣大學體育室陳逸杰老師確認收訖與否。

(二)報名地點:國立臺灣大學體育室陳逸杰老師收地址: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 號連絡電話:02-3366-5959 轉 259

傳 真:02-3366-9519(傳真請來電確認)

E-mail:yichiehchen@ntu.edu.tw(陳逸杰老師)

(三)報名方式:

1.請按大會所發給之報名表或至請至 https://pe.ntu.edu.tw/#/網頁下載報名表電子檔,報名表繕打(請用標楷體 12pt)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或課外活動組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jpg/jpeg 檔或 pdf 檔)併同已繕打報名表 word 檔 E-Mail 至國立臺灣大學體育室陳逸杰老師 yichiehchen@ntu.edu.tw 信箱(主旨範例:○○大學 -大專劍道錦標賽報名表);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109 年 2 月 10 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加蓋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保險證明及競賽代辦費(以郵政匯票抬頭,請書寫「國立臺灣大學」)於第一款時間前以掛號郵寄寄達 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 號國立臺灣大學體育室 陳逸杰老師收,信封或或傳真請標註「○○大學-大專劍道錦標賽報名表」。

[備註]:紙本及電子檔報名表皆完成報名程序後,如一週內未收到 E-mail 確認函者,請主動致電國立臺灣大學體育室陳逸杰老師確認收訖與否。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競賽代辦費不齊者)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註冊。

(四)競賽代辦費:

1.團體賽每隊(含得分賽和過關賽)繳交新台幣 3,000 元整,個人賽每人新台幣 500 元整。

2.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抬頭請書寫「國立臺灣大學」。

(五)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國立臺灣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四、競賽辦法:

(一)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布之最新比賽規則。

(二)竹劍: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之規定為準,如違規定使用,該隊該場比賽以失敗論。劍長 120 公分以內,男子重量 51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 440 公克以上。持二刀者,長刀劍長 114 公分以內,男子重量 440 公克以上,女子重量 400 公克以上;短刀劍長 62 公分以內,男子重量 280-300 公克以內,女子重量 250-280 公克以內。

(三)團體得分賽:

1.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各組報名兩隊,採三戰兩勝制;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各組報名六隊以上,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

(2)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後,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2.每隊報名選手至多七名,不得少於三名。

3.每場出賽人數五人,若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未報名選手不得出賽。

4.勝負:計時公開組(四分鐘)、一般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勝者數多者為勝。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支數判定之;倘若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按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決定之。

5.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循環全賽程之勝者數多者為勝,仍相等時,以負者數少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先以該循環全賽程之勝(負)人數判定之;仍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支)數之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則以派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四)團體過關賽:

1.比賽辦法:

(1)各組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各組報名兩隊,採三戰兩勝制;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各組報名六隊以上,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

(2)由大會競賽組視隊數狀況排定賽制後,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2.每隊報名選手至多七名,不得少於三名。

3.每場出賽人數五人,若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前提出出賽名單(得不依段位順序排列,可隨場變更),未報名選手不得出賽。

4.勝負: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方式,直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5.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未完賽選手之多者為勝;若仍無法決定勝負時,則由該隊主將出賽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方式,直至分勝負為止。

(五)個人賽:採得分制,計時(男子組四分鐘、女子組三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由大會競賽組視人數排定分組後,參賽選手不得異議。

十五、比賽抽籤:

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假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 247 室舉行。

(二)抽籤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三)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十六、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地點:訂於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假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247 室舉行。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總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暨開賽儀式: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於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 3 樓舉行,運動員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6 日(星期日)17 時 30 分(典禮時間依當天實際賽程完畢為準),於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 3 樓舉行並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 30 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未出場比賽者請勿在賽場周圍走動,請依比賽時間提前 10 分鐘進場準備。

(四)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 109 年 2 月 10 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場比賽。

(五)運動員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六)未報名之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七)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十八、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團體獎: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頒發獎盃乙座、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四~八名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三)個人賽:各組優勝前三名頒發個人獎牌乙面、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四~八名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一、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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