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卡巴迪運動錦標賽

得獎名單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卡巴迪運動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0-16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7-615-8000#2856(林小姐) 07-615-8000#2851(沈組長)

主辦單位Email:aaker@stu.edu.tw

一、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2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08978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宗  旨:

為加強推廣我國卡巴迪運動,並且提昇卡巴迪運動競技水準暨培養優秀選手進軍國際賽事繼而為國爭光,特舉辦此錦標賽。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

五、承辦單位:

樹德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卡巴迪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樹德科技大學休閒遊憩與運動管理系、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高雄市立三民高級中學、高雄市體育會卡巴迪委員會、長榮大學體育室。

七、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至12月6日( 星期日 )止,共計2天。

八、比賽地點:

樹德科技大學行政禮堂( 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

九、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參賽資格:

(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9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9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

(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比賽分組與限制:

( 一 )比賽分組:分設大專女生組及大專男生組二組比賽。

( 二 )參賽限制如下:

1.大專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參賽選手體重限制75公斤以下。

2.大專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參賽選手體重限制85公斤以下。

十二、報名辦法:

( 一 )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下午5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以郵戳為憑 ),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及競賽代辦費於相同時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並請以電話向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林春綢小姐確認收訖與否。

( 二 )報名地點:

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

連絡人:林春綢小姐

地址: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電話:07-615-8000#2856( 林春綢小姐 ) 07-615-8000#2851( 沈英俊組長 )

0937-645223( 羅志勇老師 )

傳真電話:07-615-8999。( 傳真時請務必來電確認 )

電子信箱: aaker@stu.edu.tw ( 沈英俊組長 )。

( 三 )報名人數:

1.職員:每隊請務必於報名表中填寫領隊、教練及管理。

2.隊員( 含隊長 ):每隊至多可報名12人。

( 四 )報名方式:

1.請依附件報名表繕打( 請用標楷體12pt )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 jpg/jpeg檔或pdf檔 )併同已繕打報名表word檔E-Mail至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沈英俊組長 aaker@stu.edu.tw 信箱( 主旨範例:○○大學-大專卡巴迪運動錦標賽報名表 )。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 109年9月14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或學生證影本( 學生證須加蓋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 )及競賽代辦費( 以郵局匯票繳交,匯票抬頭請書寫「樹德科技大學」 )等資料於第一款時間前以限時掛號寄達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林春綢小姐收,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卡巴迪錦標賽報名表」;寄送完成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逾時恕不受理。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 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不齊者 )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 五 )競賽代辦費:

1.每組每隊新台幣3,000元整。

2.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局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抬頭請書寫「樹德科技大學」。

( 六 )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七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卡巴迪委員會及樹德科技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 一 )比賽規則:採用國際卡巴迪總會規則辦理。

( 二 )器材設備: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符合國際卡巴迪總會規定。

( 三 )比賽制度:依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之,各組報名隊數5隊( 含 )以下,採循環賽制;報名隊6隊( 含 )以上,採先分組循環後再採單敗淘汰賽制。

十四、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上午8時40分,假樹德科技大學( 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體育室舉行。

( 二 )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 三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 四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 一 )過磅時間:民國109年12月5日上午8時起至8時30分止,假樹德科技大學行政禮堂舉行過磅,過磅不到者以棄權論。

( 二 )嚴守比賽時間,運動員請於比賽規定時間前30分鐘辦理報到,準備出賽。

( 三 )比賽時間如有異動時,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 四 )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由大會裁判長裁定之。

( 五 )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 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場比賽;未報名之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 六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七 )參賽隊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 八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須確認無特殊疾病、不受劇烈運動比賽影響。

十六、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 一 )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 人 )或三隊( 人 ),各錄取一名。

2.四隊( 人 ),錄取二名。

3.五隊( 人 ),錄取三名。

4.六隊( 人 ),錄取四名。

5.七隊( 人 ),錄取五名。

6.八隊( 人 ),錄取六名。

7.九隊( 人 ),錄取七名。

8.十隊( 人 )以上,錄取八名。

( 二 )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各組優勝隊伍頒發優勝獎盃乙座。

2.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七、申訴:

(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 二 )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 三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 總 )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罰則:

( 一 )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 五 )違反上述( 一 )、( 二 )、( 三 )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十九、保險:

( 一 )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

( 二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 承 )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十、附則:

(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 二 )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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