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飛鏢運動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飛鏢運動錦標賽

 總獎金: 117200

最高獎金: 8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0-23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7-615-8000#2851、07-615-8000#2856

主辦單位Email:aaker@stu.edu.twcindy@stu.edu.tw

一、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2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08978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宗  旨:

為加強推廣我國飛鏢運動,並且提昇飛鏢運動競技水準暨培養優秀選手進軍國際賽事繼而為國爭光,特舉辦此錦標賽。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樹德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飛鏢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樹德科技大學休閒遊憩與運動管理系、中華民國飛鏢總會、樹德科技大學飛鏢社、DARTSLIVE TAIWAN、花鳥風月有限公司。

七、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起至27日( 星期五 )止,共計3天。

八、比賽地點:

樹德科技大學行政大禮堂( 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

九、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團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 公開組、一般組 )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跨校組隊報名比賽。

十、參賽資格:

(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9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9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

(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 四 )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中華民國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 總則 )( 109年8月修正版 )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以下簡稱五專 )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 插班 )考試加分等( 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 非基本體能 )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 地區 )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 教育部 )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含碩士班 )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含運動教練碩士班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競技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所 )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 五 )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 六 )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 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

十一、比賽分組與限制:

( 一 )比賽分組:分設公開組及一般組二組比賽。

1.公開組:公開男子個人賽、公開女子個人賽;公開男子雙人賽、公開女子雙人賽;公開男子團體賽、公開女子團體賽。

2.一般組:一般男子個人賽、一般女子個人賽;一般男子雙人賽、一般女子雙人賽;一般男子團體賽、一般女子團體賽。

( 二 )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組:

( 1 )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

( 2 )曾獲得國際性公開個人組比賽前8名者、全國性公開個人組比賽前3名者、男子DARTSLIVE 11.99級以上及女子DARTSLIVE 10.99級以上,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 3 )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女生運動員( 具公開組運動績優生身分者 )不得參加一般組。

2.一般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 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男、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十二、報名辦法:

( 一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下午5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以郵戳為憑 ),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及競賽代辦費收據或證明於相同時間前以掛號郵寄,並請以電話向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林春綢小姐確認收訖與否。

( 二 )報名地點: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

連絡人:林春綢小姐

地址: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電話:07-615-8000#2851( 沈英俊組長 ) 07-615-8000#2856( 林春綢小姐 )

傳真電話:07-615-8999。( 傳真時請務必來電確認 )

電子信箱:aaker@stu.edu.tw( 沈英俊組長 );cindy@stu.edu.tw( 林春綢小姐 )。

( 三 )報名人數:

1.職員:每隊請務必於報名表中填寫領隊、教練及管理。

2.個人賽:一般男子個人賽至多64人報名,一般女子個人至多32人報名,公開男子個人賽至多32人報名,公開女子個人至多16人報名。

3.雙人賽:每隊2人須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賽,不得跨校組隊;一般男子雙人賽至多96隊報名,一般女子雙人賽至多32隊報名,公開男子雙人賽至多32隊報名,公開女子雙人賽至多16隊報名。

4.團體賽:每隊可報名3人( 至多4人 ) 須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賽,不得跨校組隊;一般男子團體賽至多32隊報名,一般女子團體賽至多16隊報名,公開男子團體賽至多16隊報名,公開女子團體賽至多16隊報名。

5.報名人( 隊 )數於同日( 以郵戳為憑 )累積數超過上限時,則以該日報名人( 隊 )數為最終上限,隔日報名者不亦再受理。

( 四 )報名方式:

1.請依附件報名表繕打( 請用標楷體12pt )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或課外活動組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 jpg/jpeg檔或pdf檔 )併同已繕打報名表word檔E-Mail至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沈英俊組長aaker@stu.edu.tw信箱或林春綢小姐cindy@stu.edu.tw信箱( 主旨範例:○○大學-大專飛鏢運動錦標賽報名表 )。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 109年9月14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或學生證影本( 學生證須加蓋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 )及競賽代辦費( 以郵局匯票繳交,匯票抬頭請書寫「樹德科技大學」 )等資料於第一款時間前以限時掛號寄達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林春綢小姐收,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飛鏢運動錦標賽報名表」;寄送完成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逾時恕不受理。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 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不齊者 )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 五 )競賽代辦費:

1.個人賽每人新台幣500元整;雙打賽每隊新台幣1,000元整;團體賽每隊新台幣1,500元整;領隊及教練無須繳交。

2.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局匯票方式繳交;受款人抬頭請書寫「樹德科技大學」。

( 六 )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七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飛鏢委員會及樹德科技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 一 )比賽機台:DARTSLIVE 2( 各比賽分組皆為「軟靶」 )。

( 二 )各組比賽報到時間( 實際報到時間以賽程公告為準 )

日期 預訂報到時間 比賽項目
11/25( 三 ) 09:00 ( 1 )一般男子個人賽 ( 2 )一般女子個人賽
13:00 ( 3 )公開男子雙人賽 ( 4 )公開女子雙人賽
11/26( 四 ) 09:00 ( 5 )一般男子團體賽 ( 6 )一般女子團體賽
13:00 ( 7 )公開男子團體賽 ( 8 )公開女子團體賽
11/27( 五 ) 09:00 ( 9 )一般男子雙人賽 ( 10 )一般女子雙人賽
13:00 ( 11 )公開男子個人賽 ( 12 )公開女子個人賽

( 三 )預賽採小組循環賽採3戰2勝制,取前2名晉級決賽。決賽採單敗淘汰制採3戰2勝制。各組賽制如下表:

組別 賽制
公開男子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 701( OI/OO )-CR-701( OI/OO )
公開女子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 501( OI/OO )-CR-501( OI/OO )
一般男子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 501( OI/OO )- 501( OI/OO )-501( OI/OO )
一般女子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 501( OI/OO )-501( OI/OO )-501( OI/OO )

( 四 )各項賽事採不讓級、不讓分。

( 五 )一般組爆級規定:個人賽單場超過0.12及雙人賽兩人合計單場超過0.25者大會裁定判敗;個人賽單日數據超過0.5及雙人賽兩人合計單日數據超過1.0者大會裁定判敗;若雙方均爆級,以勝者為勝。

( 六 )賽制規定:

1.雙人賽:同組選手須同組出賽,雙方選手交叉輪流擲鏢,每盤開賽後雙方選手擲鏢時之上場順序則須固定,但次盤可重新排序,投擲順序錯誤則視同放棄一輪投鏢。

2.團體賽採打點制( 3點2勝制 ),每隊3人採個人賽制,勝2點之隊伍為勝隊,各隊出賽名單必須填寫完整並於開賽前20分鐘提交予大會賽程組,提出後不得再更改。

3.01賽制單局15輪未結束該局的,將以CORK( 比紅心 )分勝負。

4.CR賽制單局15輪未結束該局的,以高分勝出,平手則以CORK( 比紅心 )分勝負。

5.每場比賽開始前選手每人至多練習6鏢。

( 七 )開鏢規則:

1.第1局由電腦CORK決定由哪一方先行「比紅心」,最接近黑心者先開鏢。

2.第2局由第1局之負方先行開鏢,3戰2勝中,第3局若雙方為1:1平手的狀況,第3局仍由電腦CORK決定由哪一方先行「比紅心」,以最接近黑心者先開鏢。

3.所投之飛鏢必須要在靶上,若所投之飛鏢未能固定在靶上則必須再投一鏢直至固定在靶上,若第1位擲鏢者投在正中心,則必須把鏢取下,讓第2位擲鏢者有機會可以擲中紅心。

( 八 )電腦螢幕注意事項:

1.電腦螢幕顯示:參賽選手於比賽前仍須負責檢視螢幕上顯示正確的參賽選手順序,若未顯示的情況下投鏢別人的分數,投擲的鏢以0分記錄做為處罰,且不能重投。

2.電腦螢幕上顯示錯誤分數、未顯示分數時或記分有差異等狀況時,應馬上停止比賽且不可移動飛鏢並通知裁判員處理;若投出的飛鏢插在靶上而沒有顯示分數,可以通知工作人員以人工調整分數。

( 九 )比賽積分計算方式:

小組循環賽積分方法:勝場得1分,敗場得0分,以各選手( 隊 )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若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

1.積分同分之選手( 隊 ),總得局數較多者排名優先。

2.若總得局數相同時,則比較積分相同選手( 隊 )之總失局數,總失局數少者排名優先。

3.若總失局數相同時,則比較積分相同選手( 隊 )之勝負關係,勝者排名優先。

4.若以上述1~3全數相同時,則進行一場高得分加分賽決定勝負。

5.棄權選手( 隊 )成績皆不列入計算。

十四、競賽抽籤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午10時,假樹德科技大學( 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體育室舉行錄影抽籤。

( 二 )抽籤會議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 三 )抽籤結果公告於樹德科技大學體育室網站、中華民國飛鏢總會官網及DARTSLIVE TAIWAN官網。

十五、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下午3時,假樹德科技大學( 82445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59號 )體育室舉行。

( 二 )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 三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 四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 一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進行,運動員不得異議。

( 二 )比賽期間運動員需隨身攜帶選手證方可進行比賽,無攜帶者不得出賽。

( 三 )嚴守比賽時間,運動員於賽前需到大會進行檢錄,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時5分鐘未到出賽者,經競賽組確認後,該場次比賽裁定棄權。比賽時間如有異動時,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

( 四 )運動員請穿著整齊服裝參賽,須穿著長褲、球鞋或皮鞋參賽,不得著短褲或七分褲、拖鞋,服裝不整者不受理檢錄、不得出賽。

( 五 )團體賽及雙打賽運動員出賽時,上衣服裝樣式及款式力求統一為宜。

( 六 )比賽進行中,運動員之手機須關機,不得有接打、查看手機等行為,違反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裁定棄權。

( 七 )團體賽及雙打運動員可與同組隊友小聲交談,但不得與其他非同組比賽之任何人交談,違者經警告後再犯者,以棄權論處。

( 八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及大會紀律,服從裁判,不得以抗議手段或不良言語向大會裁判及賽程人員有不理性之行為,違者大會有停止該選手繼績比賽之權利。

( 九 )非當場比賽之運動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運動員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 十 )運動員進入比賽區域內時,禁止飲用含有酒精之飲料、吸菸等,若是運動員在賽事當中抽菸,則該局為零分,若賽事與賽事當中抽菸,則其已完成該局則以零分計算,會場內一律禁止使用閃光燈,違者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 十一 )運動員比賽中如遭檢舉不符資格時,經查證屬實,即停止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 十二 )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由大會裁判長裁定之。

( 十三 )運動員必須隨身攜帶攜帶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 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 )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或其比賽成績不予認定。

( 十四 )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 十五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十七、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 一 )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 人 )或三隊( 人 ),各錄取一名。

2.四隊( 人 ),錄取二名。

3.五隊( 人 ),錄取三名。

4.六隊( 人 ),錄取四名。

5.七隊( 人 ),錄取五名。

6.八隊( 人 ),錄取六名。

7.九隊( 人 ),錄取七名。

8.十隊( 人 )以上,錄取八名。

( 二 )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團體賽及個人賽各組優勝隊伍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及獎盃乙座( 或獎牌乙面 ),以資鼓勵。

2.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3.各項目參賽人( 隊 )數達16人( 隊 )時,由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飛鏢總會 )另贊助頒發獎學金。

比賽項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公開男子個人賽 $5,000 $2,000 $1,000 $500
公開女子個人賽 $5,000 $2,000 $1,000 $500
公開男子雙打賽 $6,000 $3,000 $1,000 $500
公開女子雙打賽 $6,000 $3,000 $1,000 $500
公開男子團體賽 $8,000 $4,000 $2,000 $1,000
公開女子團體賽 $8,000 $4,000 $2,000 $1,000
一般男子個人賽 $3,000 $1,200 $800 $500
一般女子個人賽 $3,000 $1,200 $800 $500
一般男子雙打賽 $5,000 $2,000 $1,000 $500
一般女子雙打賽 $4,000 $2,000 $1,000 $500
一般男子團體賽 $6,000 $3,000 $1,500 $600
一般女子團體賽 $6,000 $3,000 $1,500 $600

十八、申訴:

(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 二 )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 三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 總 )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罰則:

( 一 )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 五 )違反上述( 一 )、( 二 )、( 三 )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保險:

( 一 )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

( 二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 承 )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一、附則:

(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 二 ) ( 二 )本賽事各組賽事過程將會安排錄影,參賽運動員報名後視同同意將參與本次比賽期間之肖像權,無條件授權主( 承 )辦單位及主( 承 )辦單位授權之第三人進行全程攝錄影、複製、製作各式文宣,或於電視、廣播及網站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進行其他必要之改作、重製、編輯等非營利之推廣運用。

( 三 )參賽人員車輛請停放樹德科技大學北校區停車場。

( 四 )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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