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徵件計畫
「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計畫」首期徵件即日起開跑,開放3間眷舍提供藝術者進駐,每期為180天,進駐期間免租金,歡迎全國有興趣的朋友們踴躍投件!
太武新村興建於民國53年,早期為安置八二三砲戰期間駐防金門前線之軍官及其眷屬而規劃設計,為本市登錄之歷史建築。經文化局修復再利用規畫為文創園區,於去( 109 )年10月開幕,其中包含「八二三砲戰故事館」,藉由實地訪查全臺相關館所或眷村,並以八二三砲戰戰史為敘事主軸策劃常設展,其餘空間提供藝術、文創工作者進駐。
*進駐空間: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24.27.29等3間眷舍( 335 桃園市桃園區仁武里慈光一街22號 )
*徵件期間:即日起至110年7月15日( 後續視疫情發展調整 )
*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1間眷舍為原則
*藝術創作內容包含八二三砲戰、戰爭文史、眷村文化或太武新村周邊日常生活等主題為方向,以無藝廊、商業合約之桃園在地工作者為優先。
一、 計畫目的:
為達成「藝術入村,和平發聲」之核心願景,將遴選國內外藝術家以環境藝術、複合媒材創作、音樂樂器、繪畫藝術、表演藝術、數位藝術、裝置藝術或文學創作等手法進駐創作,創作主題以「太武新村周邊聚落生活連結」、「眷村文化」、「日常生活創作主題」、「八二三砲戰或戰爭文史」等主題為方向。期盼透過不同領域的藝術工作者進駐園區創作、對話與交流,使太武新村成為跨領域藝術工作者間互相交流和與社會對話的藝居共生國際藝術聚落。
二、 辦理單位:
( 一 ) 指導單位:文化部、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 二 ) 辦理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三、 申請眷舍範圍:
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
眷舍號 | 坪數 | 內裝 |
24號眷舍 | 約12坪 | 一樓與二樓室內空間( 每間眷舍空間僅供1申請單位進駐 )。 |
27號眷舍 | 約12坪 | |
29號眷舍 | 約12坪 |
四、 進駐單位申請資格:
( 一 ) 個人申請:
1. 本國國人:年滿2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 須檢附身分證影本 ),具國內外藝術創作相關學歷或從事藝術創作工作經歷至少二年以上且為主要創作人。
2. 外籍人士:國籍不限,須具合法期限之工作居留證,中文或英文溝通能力,國內外藝術創作相關學歷或從事藝術創作工作經歷至少二年以上且為主要創作人。
( 二 ) 團體申請:依法設立登記的法人團體、工作室或公司( 需檢附成立相關證明文件如商業登記證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籍須為營業中、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具藝術創作相關經驗實績至少二年。
五、 申請說明:
( 1 ) 每申請者以申請 1 戶眷舍空間為原則。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紙本文件1式8份、電子檔1式1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附件一 )
2. 申請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黏貼於申請表上 )
3. 進駐計劃書( 附件二 )
4. 切結書( 附件六 )
5.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附件五 )
6. 其他本局所指定之文件
7. 團體申請者,請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營業中證明( 請至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查詢 )、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申請者性質為公司者,需檢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2 ) 申請者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影印以上資料,並以申請書為頁首左側簡易裝訂成冊。電子檔另以PDF檔存取於光碟中,於收件截止日前,將上開資料以郵寄( 郵戳為憑 )或親送至太武新村眷村文化園區 ( 33510桃園市大溪區慈光一街150巷2號,電話:03-3803821,信封註明申請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計畫 )。
( 3 ) 創作內容包含八二三砲戰、戰爭文史、眷村文化或太武新村周邊日常生活等主題為方向,以無藝廊、商業合約之桃園在地工作者為優先。
( 4 ) 前項各款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申請者應於本局通知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5 ) 本局經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概不退還。
六、 審查說明:
( 1 ) 進駐單位之資格及申請文件經本局所受理後,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及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共3至5人組成,評審申請案之准駁。
( 2 ) 初審:由本局就書面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初審合格者通知進入複審。
( 3 ) 複審:申請者應就計畫內容到場簡報說明,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及現場提問,評分標準如下:
- 個人經歷及作品風格15%
- 駐村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30%
- 駐村主題連結20%
- 創作空間設置規劃及施作方式( 圖像 )15%
- 回饋計畫之創意20%
( 4 ) 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七、 進駐空間注意事項:
( 1 ) 進駐期間為簽約翌日起180天,含60天成果展。
( 2 ) 進駐空間由駐村藝術家自由運用,本局僅提供床組、衣櫃及桌椅,其餘由進駐者依施工規劃自行佈置,惟不得破壞內部結構安全及環境整潔。
( 3 ) 園區僅提供室內空間駐村藝術家使用,建築物之外觀及周邊軟硬體設備,本局保有使用及變更之權利,未經本局許可,駐村藝術家不得逕行使用及變更。
( 4 ) 進駐眷舍期間衍生之電費須由進駐者自行負擔,依各進駐空間之電表用量計費,進駐者應如期繳納電費,若逾期未繳造成斷電,復電之手續費用將自行全額負責。
( 5 ) 倘有使用公共空間需求應提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經同意後始能使用,使用期間所衍生之電費亦由申請者負擔。
( 6 ) 園區為歷史建築,嚴格禁止使用明火設備;使用電器瓦數請勿超載,造成任何損失將由進駐者全額賠償。
( 7 ) 進駐藝術家對於所屬之空間、公共設施及房舍周遭之環境,必須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保持使用空間完整維環境潔衛生,並不得有違環境安寧、景觀與安全事宜。
( 8 ) 各工作室應於明顯處標示藝術家名稱、營業時間、公休日及營業項目,供遊客參考。如有臨時外出需求,亦須於明顯處張貼公告,並留下預計返回時間及連絡資訊:若藝術家採取預約制,則需註明固定預約時間,其他則需正常營運。
八、 進駐權利義務:
( 1 ) 進駐藝術工作者應於接獲進駐核定通知後,於5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電子信箱方式回復進駐意願,並於本局通知期限內完成簽約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整,駐村期滿後若無損壞設施或無任何待辦事項者,將無息一次退款。逾期或未依限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由備取者遞補之。
( 2 ) 駐村藝術家需配合園區參與駐村藝術成果展覽,為期60天,並配合於展覽期間應提供藝術作品至少1件,置於本局指定之眷舍。
( 3 ) 駐村藝術家應配合園區其他活動如眷村文化節、文化串聯活動、企業預約參訪活動及駐村發表成果展等,協助園區活動豐富並確實執行駐村計畫內容,包含回饋計畫等。
( 4 ) 駐村期間駐村藝術家創作發表之作品所有權歸其所有,惟本局將依授權同意書所載授權範圍內協助推廣宣傳,亦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權。
( 5 ) 進駐工作室項目與申請項目不符者,本局將令限期改善。
( 6 ) 駐村工作室不得轉讓及及展示無關駐村計畫之物品,亦不可轉作其他無關駐村創作之用途。
( 7 ) 園區內禁止私人商業行為,倘有活動或體驗課程需收取費用( 如材料費 ),應先報備本局同意後執行。
( 8 ) 未盡駐村義務經勸導仍不配合者,本局得視情節逕行解除契約並取消駐村資格。
九、 離駐說明:
( 一 ) 進駐者應於進駐期限期滿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於通知期限內復原眷舍空間並辦理點交,確認無誤後始得離駐。( 附件七 )
( 二 ) 進駐者因故須提前離駐,亦於離駐前1個月書面向本局提出離駐申請,由本局審查通過後於通知期限內復原眷舍空間並辦理點交,確認無誤後始得離駐。
( 三 ) 空間或設備若有損壞,應由進駐單位負責修繕;如未維修由本局修繕者,將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維修所衍生費用之1.5倍,如不足者本局將通知限期繳納。電費未繳納者,本局亦得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 四 ) 進駐未滿90日離駐者,除損壞設施或其他待繳費用外,需再扣繳履約保證金之半數後退還;進駐滿90日而未滿離駐期限者,經點交無誤後退還全額保證金。
( 五 ) 未完成離駐程序而擅自離駐者,履約保證金將全額沒收,且不得再次申請相關進駐計畫。
十、 營運時間:
( 一 ) 進駐者開放時間:
1. 眷舍空間得作為工作室或住宿空間,週間平日( 週二至週五 )開放時間由進駐者自訂;週末2日( 週六及週日 )應對外開放,每日需開放至少6小時,每月至少開放8日。如週末遇國定假日不開放者,應於平日擇期補足天數報請本局同意後執行。
2. 進駐者須於每月20日前主動向執行單位告知下個月開放時間,以利公告,惟階段性進駐成果展期間需配合園區展覽期程對外開放。
( 二 ) 園區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三 ) 園區公休日:
1. 每週一( 若逢國定假日或彈性放假期間則需營業 )。
2. 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
3. 本局另行公告之必要休館日。
十一、 其他:
請詳閱本計畫各項目說明,申請者視為認同本計畫一切規定,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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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相關競賽:
- 2023年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2023年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 收件截止1/30(一)18:00以郵戳日期為憑。 經費補助:每組提供創作補助經費新台幣10萬元整(含衍生之稅捐費用)。 進駐期間 : 第1期: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 第2期: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 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第二期太武新村眷村文創園區藝術進駐.第二期 【招募日期】 即日起至3月31日(四)止(延長收件至4月15日止) 【招募對象】 具國內外藝術創作相關學歷或從事藝術創作工作經歷2年以上個人或團體,亦歡迎個人組隊報名。 【進駐期間】 民國111年6月1日至111年11月29日,共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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