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106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客家委員會106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總獎金: 1886000

最高獎金: 12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09-08

主辦單位: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教育部新北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桃園市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2-2921-2058分機309(巫靜雯主任)、037-665-905分機3004(張維修主任)、05-230-6717分機02(劉昌裕主任)、089-862-017分機102(陳柏仁主任)、03-471-1752分機610(張庭彰主任)

主辦單位Email:thwunu78@mail.thps.ntpc.edu.twbaron660673@gmail.comhhps@mail.cyc.edu.twraul740114@gmail.complszz@ms.tyc.edu.tw

一、目的:

(一)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文化之認同。

(三)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客家委員會教育部新北市政府(北區初賽)、苗栗縣政府(中區初賽)、嘉義縣政府(南區初賽)、臺東縣政府(東區初賽)、桃園市政府(總決賽)。

(二)承辦單位:

  1. 初賽:
    • (1)北區: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
    • (2)中區:苗栗縣頭份市建國國民小學。
    • (3)南區:嘉義縣朴子市大同國民小學。
    •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2. 總決賽(含頒獎):桃園市龍潭區石門國民小學。

(三)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1. 初賽:
    • (1)北區: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
      聯絡人:巫靜雯主任
      電話:02-29212058 分機 309
      傳真:02-29281430
      E-MAIL:thwunu78@mail.thps.ntpc.edu.tw
    • (2)中區:苗栗縣頭份市建國國民小學
      聯絡人:張維修主任
      電話:037-665905 轉 3004
      傳真:037-685650
      E-MAIL: baron660673@gmail.com
    • (3)南區:嘉義縣中埔鄉和興國民小學
      聯絡人:劉昌裕主任
      電話:05-2306717 轉 02
      傳真:05-2306718
      E-MAIL:hhps@mail.cyc.edu.tw
    •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聯絡人:陳柏仁主任
      電話:089-862017 轉 102
      傳真:089-863721
      E-MAIL:raul740114@gmail.com
  2. 總決賽:桃園市龍潭區石門國民小學
    聯絡人:張庭彰主任
    電話:03-4711752 轉 610
    傳真:03-4711934
    E-MAIL:plszz@ms.tyc.edu.tw

三、參加對象:

(一)初賽:各校的各類各組至多以 1 隊參加為限。

(二)總決賽:「106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初賽各分區之各類組,成績特優之隊伍,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差)1 至 3 天課務排代。

四、比賽內容:

(一)競賽階段:分 4 區初賽及總決賽

  1. 初賽:
    •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 (2)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及屏東縣。
    •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2. 總決賽:所有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

(二)類別:分 3 類

  1. 客語歌唱表演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多以 3 人為限):表演內容包括客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2. 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 5 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朗讀、說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 客語戲劇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話劇、舞臺劇、音樂劇、偶戲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三)組別: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區分 5 組

  1. 幼兒園組。
  2. 國小低年級組。
  3. 國小中年級組。
  4. 國小高年級組。
  5. 國中組。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1. 初賽:
    • (1)北區 106 年 10 月 21 日(星期六)
      地點: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
    • (2)中區 106 年 10 月 21 日(星期六)
      地點:育達科技大學
    • (3)南區 10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六)
      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大同國民小學、
      嘉義縣立朴子國民中學
    • (4)東區 10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六)
      地點: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2. 總決賽(含頒獎):訂於 106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六)舉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 4 名,地點:中原大學。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網址為: https://school.hakka.gov.tw),報名表格如附件 1,報名期限如下:

  1.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 10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五)。
  2. 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於比賽結果公布後,一週內由系統自動轉至總決賽賽程,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加總決賽,如無法參加者,須提出聲明。
  3. 為簡化行政程序,各區初賽仍採線上統一報名方式,相關操作流程,請參酌線上系統教學,各承辦學校務必熟悉系統操作及報名程序。

(六)評審方式:

  1.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單交承辦學校進行邀聘,待名單確認後再送客家委員會,俾憑發送聘任函,惟北、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與詔安腔,南區及東區須顧及四縣與海陸等腔。
  2. 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 (1)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具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 (2)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 (3)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
  3. 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定,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賽成績,以昭公允。
  4. 評分項目及配分:
    •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 10﹪、客語發音 40﹪、歌唱技巧 40﹪、儀態 10﹪。
    •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 30﹪、客語發音 30﹪、說唱技巧 30﹪、儀態 10﹪。
    • (3)客語戲劇類:
      內容 30﹪、客語發音 30﹪、表演技巧 30﹪、儀態 10﹪。
  5. 表演時限:
    • (1) 裝卸道具時間: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戲劇類各以 2 分鐘為限,共計 4 分鐘;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1 分鐘為限,共計 2 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 (2) 表演時間:
      •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以 5 分鐘為原則,6 分鐘為上限。
      •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4 分鐘為原則,5 分鐘為上限。
      • 丙、客語戲劇類:以 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
  6. 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及得獎隊伍名次,並請評審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用各校之帳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7. 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等,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之承辦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等隊伍如下:
    • (1)6 隊以內取特優 1 名、優等 2 名、餘為甲等。
    • (2)7 至 15 隊取特優 2 名、優等 3 名、餘為甲等。
    • (3)16 隊至 24 隊取特優 3-4 名、優等 4-5 名、餘為甲等。
    • (4)25 隊至 30 隊取特優 4-5 名、優等 5-6 名、餘為甲等。
    • (5)31 隊以上每增加 6 隊,特優增加 1 名、優等增加 2 名。
  8. 上開各類組若只報名 1 隊者,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88.0 分者,不列入特優。
  9. 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 (1)第 1 名:1 名。
    • (2)第 2 名:2 名。
    • (3)第 3 名:3 名。
    • (4)第 4 名:4 名。
    • (5)第 5 名:其餘參賽隊伍。
  10. 評分計算方式:採序位法,評審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評審之序位(總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名次第一,其他以此類推。

五、獎勵:

(一)為鼓勵學生參加,初賽本會致贈參賽獎 1 份,以學生為原則。

(二)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分別獎勵(初賽:特優嘉獎 2 次、優等嘉獎 1 次;總決賽:第 1 名記功 1 次、第 2、3 名嘉獎 2 次、第 4、5 名嘉獎 1 次)。

(三)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第 1 名至第 5 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含領隊、指導老師)及每一位學生(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 3 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 1 座,以資鼓勵。

(五)總決賽獎勵金:

單位:新臺幣元 第 1 名 (1 名) 第 2 名 (2 名) 第 3 名 (3 名) 第 4 名 (4 名) 第 5 名 類 別 組 別 (其餘)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客語歌唱表演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口說藝術類 各類組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戲劇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六)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 1 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 1-2 次,由本會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給予敘獎。

(七)另,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六、相關費用津貼:

(一)初賽:

  1.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各校自行運用)。
    • (1)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1 組之行政費用:客語口說藝術類新臺幣(以下同)2,0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 6,000 元,客語戲劇類 1 萬 2,500 元。
    • (2)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2 組以上之行政費用:每增加 1 組,客語口說藝術類增加 5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增加 1,500 元、客語戲劇類增加 1,500 元。
    • (3)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至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 交通津貼: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每校單日以 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臺東縣)承辦學校覈實核銷。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及離島情形者,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3. 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客家委員會提供 106 年 10 月 13 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 10 月 14 日之早餐。

(二)總決賽:

  1.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
    • (1)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1 組之行政費用:客語口說藝術類 1,0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 3,000 元,客語戲劇類 6,000 元。
    • (2)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2 組以上之行政費:每增加 1 組,客語口說藝術類增加 25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增加 750 元、客語戲劇類增加 750 元。
    • (3)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 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桃園市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 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桃園市學校每校單日以 1 萬元為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桃園市)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3. 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限臺中市(不含臺中市)以南縣市、花蓮、臺東、離島之參賽者,花蓮、臺東、離島 2 天,臺中市(不含臺中市)以南縣市 1 天;其他若有特殊情形者,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由客家委員會提供 106 年 11 月 10 日、11 日晚上住宿、晚餐(晚餐以每員 8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承辦學校覈實核銷)及住宿者 11 月 11 日、12 日之早餐。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他人作品之行為,若經檢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比賽扣分原則(詳附件 2):

  1. 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 3 人)得由教師協助外,其餘表演項目以學生自行演出為原則。
  2.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總序位加 5。
  3. 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 5。
  4. 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表演後臺),每增加 1 人總序位加 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 位指導老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動作,違者總序位加 5。
  5. 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6. 每隊參賽隊員上臺時,由主持人報告號次、節目名稱,參賽隊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表明就讀學校、姓名,亦不得於謝詞、道具及腳本出現校名,否則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7. 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參加之組別,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惟學校總人數在 50 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鋼琴伴奏、CD 播放等需要應先告知承辦學校(參賽學校需求調查表格式如附件 3)。另,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

(四)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

(五)報名表線上送出後不得更改,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 10 分鐘就座,評審唸到號次後,參賽者應即登臺,呼號 3 次未到,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以棄權論。

(六)承辦學校應於活動 5 日前,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大會在賽前須於網站上公布賽事場地尺寸,提供參賽者參考。另,為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等皆由大會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告知(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七)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不得收取保證金);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 1 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或請參賽學校領隊現場簽具切結),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九)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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