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動畫故事館107年展覽申請

新北市動畫故事館107年展覽申請

報名時間: 2017-05-01 ~ 2017-06-30

一、宗 旨:

為提供優秀藝術創作者發表平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特公開徵求動畫影音藝術創作,於府中15新北市動畫故事館展出,藉此建立藝術家、觀眾及館舍之間分享及交流平臺。

二、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須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立案團體。
(二) 申請人須為策展人或展出者。

三、 作品類別:

動畫(Animations)、漫畫(Comics)、遊戲(Games)相關創作及電影藝術暨多媒體藝術等相關類別之創作,如:動畫、漫畫、公仔、模型相關作品及電影藝術、多媒體藝術等。

四、 展覽場地與預定展出日期:

(一) 展覽場地:府中15新北市動畫故事館3樓至5樓展覽室。每案展覽申請規劃至少1樓層,至多3個樓層。
(二) 預定展出日期:由本局協調安排於107年檔期展出,展期約4-6週。

五、 申請時間:

(一) 本局受理之收件時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或親送,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截止收件時間為106年6月30日17時30分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 郵寄與親送地址(信封註明107年度展覽申請):2205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15號7樓,府中15新北市動畫故事館收
(三) 審查結果於106年8月底前公告於府中15網站(www.fuzhong15.ntpc.gov.tw),並以書面通知。

階段名稱 預定日期 備註
申請簡章公布及公告 106年1月至6月
申請期間 106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 送達日以郵戳為憑
結果公布 106年8月底前 結果公布於府中15網站

六、 申請方式:

(一) 填寫申請計畫書及送審之參展作品資料光碟,備妥文件一式10份、光碟一式1份,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1. 申請計畫書請以A4規格繳交,需包含展出作品、展覽空間規劃、教育推廣活動及展覽經費規劃表,並於左上角以釘書針裝訂。請勿另加封面或特殊裝訂。
  2. 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並與作品清單編號一致,圖檔大小須為1MB~3MBjpeg格式,影片須為mp4/wmv/avi格式,單一作品長度以5分鐘為限。光碟片上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3. 送審之參展作品數:
    • (1) 個展:作品10件。
    • (2) 聯展: 4人以下每人各繳展出作品5件,5人以上每人各繳展出作品3件,10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1至2件(總件數最多30件為限)。

(二) 申請人如為策展人,請另附所有展出者展出同意書。
(三) 申請資料得於接獲通知內7天內補齊,超過期限仍未補齊,視同放棄。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七、 審查方式:

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 初審:由本局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 複審: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本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就展覽計畫內容完整性、經費支用合理性、專業性進行審查。

八、 入選者權益與義務:

(一) 經本局審查委員會議通過且經安排展出者,由本局與入選者共同辦理展覽之執行:

  1. 本局負擔之經費及辦理事項:
    • (1) 展覽文宣品印製(摺頁、邀請卡)、展場輸出製作(主視覺牆、大圖輸出、說明卡)、作品運輸、展覽宣傳及保險等事項及經費。
    • (2) 本局視現有設備資源,提供入選者所需展示設備,並協助架設施作、設備不足部份由入選者自行負責。如同時段有其他展出者,設備之使用由本局調配之。
    • (3) 展覽者配合展覽所規劃相關教育推廣活動之執行及經費。
    • (4) 上述事項辦理經費每入選申請案以10萬元為上限,不足部份由入選者自行負責。
  2. 入選者負責辦理事項:
    • (1) 展覽論述及規劃、展場規劃設計及布展、木作施作及布展所需材料準備、展務協調與溝通。展場規劃及布展應遵守展出空間之相關規定,以不破壞展場現有設施為原則。
    • (2) 依本局要求之期限提交主視覺設計、展場設計、展場內相關輸出設計檔(提供AI、或PDF格式檔案),俾利本局辦理印製輸出事宜。
    • (3) 配合展覽於假日規劃教育推廣活動至少1場(如工作坊、講座或導覽等,不限型式)提供民眾參與,其活動執行及所需材料由本局負責。惟本局得與入選者共同討論調整其所提活動內容規劃及執行方式,並保有舉辦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 (4) 需在開展前3個月提供展覽參展作品清單、運輸及保險清單、展覽相關活動規劃資料、展覽概述(中文2000字內)、展出作品簡介及圖檔3至5張(72dpi-150dpi)、展出者簡歷、作品配置規劃及影音設備需求清單;開展前2天提供作品裝置之所有技術與維護之操作手冊及展覽導覽解說手冊。
    • (5) 到館佈、卸展及場地復原。需於開展前1日完成佈展,並於展覽結束後2日內,回復展覽場地原狀,逾期本局不負責展品保管之責任,展務事宜請依館舍佈展規範執行。
    • (6) 展出期間遇作品故障或損壞等狀況,入選者須於2日內到館修復完畢。
    • (7) 協助導覽及展場志工之培訓。

(二) 入選者所提出之展覽教育推廣活動構想,須經本局同意後方得執行,本局並保有活動舉辦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三) 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承辦單位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承辦單位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四) 佈展之作品安排、場地規劃,由入選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後,並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2個月前通知本局,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告知本局者,5年內不得送件。
(五) 入選者若自行印製文宣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須經本局確認後方可印製;如自行舉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開始前2個月告知本局,以利協調辦理。
(六)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且3年內不能提出申請。
(七) 展覽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八) 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局有所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九、 聯絡窗口:

(02)29683600分機278,趙小姐

十、 附件資料:

  • 展覽申請書:詳見附件
  • 展覽空間平面圖:詳見附件
  • 府中15可提供使用設備清單:詳見附件
  • 個資使用聲明書: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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