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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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

報名時間: 2020-09-01 ~ 2020-12-31

主辦單位: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主辦單位電話: 02-2672-9996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北客園字第1001431156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北府客園字第103165898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北府客園字第1070303325號令修正

一、 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以下簡稱客家文化園區 )展覽作業事宜,以表彰藝術創作成就、提升藝術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 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 二 ) 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三、 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四、 申請人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提出申請:

( 一 ) 申請表( 附表一 )。

( 二 ) 計畫書( 附表二 )。

( 三 ) 送審作品清單( 附表三 )。一般展覽應含展出作品二十件,其中五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立展館展出者。

( 四 ) 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 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其圖檔格式應符合本局規定。

2. 立體類型之創作( 如雕塑、陶藝及工藝設計等 ),其中至少五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 五 ) 附件清單( 附表四 )。

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五、 本局受理一般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檔期。

本局受理畢業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錄取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之檔期。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予受理申請:

( 一 ) 超過申請收件期間,始提出申請者。

( 二 ) 申請資料填報不實者。

( 三 ) 曾有違反本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情節重大者。

( 四 ) 曾有破壞、毀損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地相關設施之情事者。

七、 一般展覽之申請,其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 一 ) 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列入複審。

( 二 ) 複審:由本局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依其專業逐一審查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審查結果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畢業展覽之申請,由本局視申請情形決定正取及備取名單,如申請件數逾可安排之展場檔期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但為協助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學校順利展出,本局得至少保留一檔期予本市學校使用。

八、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一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 二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三 )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四 ) 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

九、 展場檔期安排原則如下:

( 一 ) 各檔期展出以具客家文化特色之作品為優先考量。

( 二 ) 展出地點為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所,展出檔期期間約一至二個月;畢業展覽展出檔期期間以二週為原則( 含布展、卸展 )。但展出地點及檔期,得由本局視實際需求調整之。

( 三 ) 展覽場所如遇政府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變更或取消展場檔期。

十、 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 依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六個月通知本局。

( 二 ) 與本局共同研商布展作品安排及導覽訓練事宜。

( 三 ) 展覽前積極完成布展,展覽結束後並應完成卸展。

( 四 ) 應自行辦理展出作品之保險、裝框、包裝及運送,貴重或易碎作品應自行加裝保護措施。

( 五 ) 如自行印製文宣品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應經本局確認;如自行舉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通知本局。

( 六 ) 展出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或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之情形,違反者應自負賠償責任。

( 七 ) 展出作品之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且不得以標示價格或其他方式從事商業行為。

( 八 ) 應配合參與本局規劃之推廣活動,且作品相關圖片及文字,應授權本局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使用。

違反前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本局得取消其參展資格,並命其立即停止展出。

十一、本局輔導之社團或學校,於客家文化園區展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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