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8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新北市108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報名時間: 2019-10-28 ~ 2019-11-18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8578087分機105、02-29155144分機124

主辦單位Email:hisuway@whes.ntpc.edu.twlfy032@ncvs.ntpc.edu.tw

壹、 依據:

108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貳、 目的:

加強推廣戲劇教學,提升學生藝術與人文之統整能力,鼓勵藝術教育之創作,並選拔本市參加108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代表。

參、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 承辦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伍、 比賽類別及主題:

表演內容形式應與所報類別相符合,主題可以多文化、自然生態、生命教育、社會議題與藝術表演為主。比賽類別如下:

一、 現代偶戲類

(一) 手套偶戲組

(二) 光影偶戲組

(三) 綜合偶戲組:凡不屬以上類組比賽之項目者或表演形式含二類組以上者均屬之。

二、 傳統偶戲類:

配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傳統戲偶演出時間需佔較大比例; 演出內容並得視演出效果酌加其他創意。

(一) 布袋戲組

(二) 傀儡戲組

(三) 皮(紙)影戲組

三、 舞臺劇類:

凡適合於舞臺演出的表演藝術均屬之,形式不拘。

陸、 比賽組別及資格:

本市行政轄區內立案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不含特殊學校),符合各比賽類別及組別之參賽資格者,均得向本市市賽承辦單位報名參加,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外僑學校可報名參加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評選。特殊學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其他海外地區(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及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臺商子弟學校,得依照各比賽類別及組別,直接向全國賽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決賽。

一、 國小組:公、私立國小、國中小之國小部。

二、 國中組:公、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國中小之國中部、補校。

三、 高中職組:公、私立高中職校,含日夜間部、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專科學校之學生就讀年級相當於高中職者(一至三年級)。

柒、 團隊人數限制:

參賽團隊應設編導老師1人,另可設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6人以下。參賽學生(包括伴奏、燈光音響及道具操作人員)以20人為限,但得增報5人以下之候補人員。

捌、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108年10月28日(星期一)至108年11月8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請填寫「報名表」(格式如附件1,電子檔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pc.edu.tw或本市社會教育資源網https://lll.ntpc.edu.tw/Index.php) 下載,填寫完成後依下列方式報名:

(一) 現代偶戲類、傳統偶戲類:請以E-MAIL(hisuway@whes.ntpc.edu.tw)方式寄至五華國小學務處吳修瑋主任(28578087分機105)收;報名表經學校核章後寄至五華國小學務處(24151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89號),始完成報名手續。

(二) 舞臺劇類:請以E-MAIL(lfy032@ncvs.ntpc.edu.tw)方式寄至南強工商表演藝術科林芳宜主任(29155144分機124);報名表經學校核章後寄至南強工商(23144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42號),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 報名注意事項:為使評審公正,學校逾時送件或送件資料不完整,致 使學生權益受損者,由各校自負全責。表格資料填寫不全或未經學校核章者,概不受理。

四、 正式比賽時另需繳交參賽者與候補者個人照片(以近期6個月內為原則),當日報到時須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2-1、2-2)1份,以完成報到檢錄程序。未繳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書面報名表與參賽當日繳交之參賽者名冊不同時,以參賽者名冊為準。

玖、 比賽及領隊會議時間、地點

一、 比賽日期:

(一) 舞臺劇類:108年12月9、10日(星期一、二)。

(二) 現代偶戲類及傳統偶戲類:108年12月11、12日(星期三、四)。

二、 比賽地點:

(一) 現代偶戲類及傳統偶戲類: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24151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89號)。

(二) 舞臺劇類: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23144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42號)。

三、 各類領隊會議、參賽序位抽籤及場勘時間:

(一) 現代偶戲類及傳統偶戲類:108年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24151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89號)舉行。

(二) 舞臺劇類:108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私立南強高級工商 職業學校(23144新北市新店區文化路42號)舉行。

壹拾、 比賽規定

一、 所有演出學生應於演出前上臺,不得於賽程進行中更換演出人員。非比賽演出學生不得上臺,以參賽者名冊為準,如以候補人員遞補參賽者,應於報到時以書面告知承辦單位。

二、 演出時間限制:各組演出時間由各參賽團隊自行衡量,以15分鐘為基準,不得低於10分鐘,不得超過20分鐘。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開始(依主持人宣布開始為基準)為計時開始;以出場謝幕人員完全離開該類組規定之舞臺範圍為演出計時結束。演出時間19分鐘,由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按短鈴1次提醒,20分鐘按長鈴2次提醒(每次間隔15秒鐘),仍未結束演出者,依規定扣分。

三、 表演之戲偶、道具及服裝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準備,亦可自製,不限定使用材料。表演之臺詞不限定使用何種語言,劇本以符合創作與創新為原則,但應將劇本、語譯(非國、臺語的劇本需翻譯為白話文)及大綱合為一個電子檔案,於報名時提交承辦單位。

四、 承辦單位僅提供基本舞臺照明燈光(白光)、播音設備與耳麥(相關設備將於領隊會議公布),偶戲類組參賽團隊如有需要戲臺須自行搭設,各類組均須依規定時間內搭設完成。其他表演使用之道具、樂器等設備及伴奏、道具操作人員或承辦單位提供之燈光音響不敷使用則需自行準備,並應於比賽開始前30分鐘報到以學習操作使用。

五、 舞臺搭設、道具準備時間,現代偶戲類及傳統偶戲類以12分鐘為限,舞臺劇類以10分鐘為限,超出時間部分列入表演時間計算,即自上臺開始至下臺結束,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搭設時間未滿者,表演計時方式依第拾點第2款規定辦理。

六、 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慎重遴聘有關類別之專家若干人擔任之。評審對於三親等內親屬或當學年度接受指導之學生社團參賽類別(組別)應整組迴避。

壹拾壹、 評分方式:

一、 現代偶戲類

(一) 劇本:20%。

(二) 舞臺設計:10%。

(三) 戲偶設計:10%。

(四) 現場表演:35%(綜合考量表演型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口白與配樂形式分:第一種全部現場表演,第二種配樂錄音但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第三種是完全錄音(含口白及配樂),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五) 整體創意:25%(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二、 傳統偶戲類

(一) 劇本:20%。

(二) 口白:25%(口白形式分:第一種口白現場(又分成演兼口白及口白與演員各自獨立),第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三) 操偶:20%。

(四) 音樂:10%(音樂以傳統音樂為主,形式分:第一種現場演奏,第 二種是完全錄音,評審將斟酌表演型式之難易度評定分數)。

(五) 現場表演:25%(綜合考量表演形式,演出技巧成熟度、流暢度及臨場演出反應等)。

三、 舞臺劇類

(一) 劇本:20%。

(二) 舞臺呈現:20%。

(三) 表演:30%。

(四) 整體創意:30%(演出之整體搭配、表現之獨創完整性)。

四、 扣分事項:

(一) 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0.5 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以此類推。

(二) 違反本計畫第柒點參加人數之規定,人數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三) 非參賽團隊學生操作道具、燈光及音響等演出相關事務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四) 影響比賽演出情事及超出各類組規定演出範圍者,經評判屬實者,視情節扣分,嚴重者取消資格。

(五) 比賽當日演出之劇目應與參賽學校報名之劇目一致,如有不同者,扣總平均分數5分。

五、 不予計分事項:

(一) 違反本計畫第柒點規定,非參賽學生上臺演出者,經舉發查證屬實,不予計分。

(二) 凡參賽團隊所屬學生均需與參賽者名冊身分一致。若參賽者名冊未蓋用關防或內容有待補證者,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前補正,否則該團隊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六、 成績核計方法:評分方式採平均分數平均法(評審委員為單數)。如評審委員因缺席造成雙數人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平均分數平均法計算,並參酌各參賽單位所得分數核給等第(不給名次)。

壹拾貳、 成績公告:

比賽成績於當日現場公告。

壹拾參、 錄取名額:

本市計有4個代表名額,各類組錄取方式如下:

一、 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各類別不分區競賽,取前4名代表本市參加108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決賽,評分未達80分者,不得參加決賽。如比賽得分相等時,由該組評審委員重新票決,取其優勝代表團隊參加決賽。如有類別無參賽團隊或參賽團隊不足,則由主辦單位遴選足額隊伍參加決賽。

二、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團隊均予以部分經費補助。

壹拾肆、 獎勵標準:

依照總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等第。

一、 特優:評分在90分以上者。

二、 優等:評分在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 甲等:評分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四、 評分未滿80分者,不予獎勵。

壹拾伍、 獎勵辦法

一、 獲得獎勵之團隊,其獎狀經承辦單位製作完成後頒發。團隊組參賽名單由各學校依報名表自行開立證明,承辦單位不另予證明。

二、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11項及「108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辦理敘獎。優勝團隊獎勵額度如下:

(一) 獲「特優」,編導老師予以嘉獎2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1次,其人數以 4 人為限。

(二) 列為「優等」,編導老師予嘉獎1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1次,其人數以 3 人為限。

(三) 列為「甲等」,編導老師予嘉獎1次;助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1次,其人數以 2 人為限。

(四) 學生請獲獎學校依學校相關規定自行予以參賽學生敘獎。

(五) 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類別分別敘獎,其獎勵額度得累加敘獎。

(六) 編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

(七)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決賽獲獎項者,其獎勵依全國比賽規定辦理。

(八) 承辦比賽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含校長),嘉獎1次以7人為限,含主辦1至2人嘉獎2次。

壹拾陸、 經費來源:

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壹拾柒、 附則:

參賽團隊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凡參加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含領隊、編導老師、助 理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領隊會議及比賽當日一律給予公假派代(惟比賽當日另有領取鐘點費或指導費者,允公假但課務需自理)。

二、 參賽各團隊均須於各場次該項開賽前3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唱名3次(每次間隔10秒鐘)未上臺者以棄權論。如有不可抗力之偶發情況,經主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但必須按出場順序與賽,不得延誤賽程。逾賽程者不予計分,視為表演。

三、 參賽團隊請自行攜帶劇本,封面內容請註明校名與劇名,並影印5份分送評審委員及承辦單位以供參考。

四、 凡比賽劇本,一律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不得抄襲他人作品,若有改編需註明原出處。倘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如有其他團隊認為有抄襲之嫌,應於比賽後3日內檢具錄影帶及其他證據,具名送本局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被檢舉團隊應於接獲通知申覆之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由本局延請學者專家裁決處理,如經裁判抄襲或逾期未提出申覆者,取消其獲得之等第,並需退還本局所頒發獎狀。(原創劇本之定義以自行編寫創作為主,而為故事劇本:如西遊記、傑克與豌豆等類型故事,不歸類於原創劇本,便無抄襲之疑,除比賽隊伍中有相同故事相同編導的爭議,便可提出抗議檢舉。)另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不得再次以相同劇本報名同類組。

五、 比賽之配樂,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六、 參賽者於比賽當日均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俾便查驗。參賽者若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舉發後1小時內未能補繳驗證,則該團隊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七、 參賽者應服從評審委員之評判,如有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或編導老師以書面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或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八、 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比賽區域,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者以第拾壹點評分方式處理。每位特殊學生必要時得申請一名監護人員維持該學生安全,並由承辦單位安排妥適位置,請各校填寫監護申請表(附件3),於報名時一併寄送至承辦單位備驗。

九、 參賽者應配合維持場地清潔寧靜。進入比賽會場手機等通訊用品一律關機。比賽會場嚴禁使用閃光燈攝影。在比賽時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十、 下一組參賽者在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演出。比賽進行中,請各單位領隊人員勿隨意帶隊離開,以維持會場秩序。

十一、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承辦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於賽後分送參賽學校。

十二、 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委託他人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處換取攝影證),承辦單位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攝、錄影資料,如參賽者不欲承辦單位以外之人員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承辦單位提出,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承辦單位以外人員錄音、錄影時,應遵守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三、 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比賽成績於賽後公布,如須評審評語者,應當場 向承辦單位工作人員索取,事後概不受理。

十四、 偶戲類比賽區域以6公尺乘以6公尺為原則,舞臺劇類比賽舞臺尺寸則依當年度比賽場地為原則(以空臺為主)。

十五、 本比賽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悉依「108學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捌、 本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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