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107年上半年度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

新竹縣「107年上半年度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

報名時間: 2017-07-01 ~ 2017-07-31

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縣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辦理各項表演藝術活動審查,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經政府登記立案表演團體、個人、節目經紀代理公司或法人。

三、申請項目:

(一)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傳統舞蹈、地方民俗舞蹈等。
(二)音樂類:聲樂、器樂、歌劇及創作發表等音樂藝術。
(三)親子類:親子音樂、親子戲劇。
(四)戲劇類:地方戲劇、舞台劇、傳統戲曲、民俗技藝等。

四、申請類別:

第一類:由本局補助部分經費並免費提供本局場地。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每場演出應提供本局貴賓券六十張(實驗劇場及演奏廳提供售票總數 5%票券)。
第二類:由本局補助部分經費,於本局以外場地演出。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每場演出應提供本局貴賓券六十張。
第三類:由本局免費提供本局場地,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每場演出應提供本局貴賓券五十張(實驗劇場及演奏廳提供售票總數 5%票券)。
第四類:依本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暨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五、申請日期:

每年受理申請二次,二月二十八日前受理同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於本縣演出之各類型表演藝術活動;七月三十一日前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之表演藝術活動,依本局藝術活動申請書(附件一)以中文填妥資料(一式五份)逕寄本局〈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時間:

(一)每年三月、八月召開審查會為原則,惟一個月申請件數如超過三件,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二)其餘以特案展演及大型年度巡迴展演未及提會審查之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之。

七、審查:分初審、複審。

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申請期限、立案證明、身分證明、申請表格及其他附件是否完備)

複審:聘請專業人士及本局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依團隊申請時填列之申請類別進行審查。業務單位並提送申請單位前次於本局演藝廳表演之觀眾人數供審查小組參考。

八、審查重點:

(一)性質為表演藝術,並有助於推展本縣藝術文化者。

(二)演出內容(含創新、規模及人數)。

(三)能長期持續經營之表演團體(含組織架構、演出經歷等)。

(四)能配合演出規劃導聆、講座、工作坊等系列活動。

九、申請案初審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複審:

(一)資格不符者。

(二)資料不全且未於一週內補件者。

(三)最近一年內曾違反本局相關規定者。

(四)同一年度,相同之表演作品。

十、審查委員應依其專業及經驗為實質審查,並核列類別及建議補助金額。

十一、審查結果:

(一)核定後二十日內,函覆各申請單位,所送資料恕不退件。

(二)經審核後不予通過者,請演出單位另洽詢其他表演空間。

十二、檔期安排:

(一)依照審查結果安排演出檔次。

(二)能配合本局當年度活動規劃者,得優先排定檔期。

十三、審查通過者,須遵守本局下列規定:

(一)於演出日期前兩個月提供演出內容資訊及宣傳照電子檔,供本局進行宣傳。

(二)場地時段分為 9 至 12 時、14 至 17 時、19 至 22 時,申請人應遵守前述使用時段,如須提早或延長,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表演團隊增加使用非本局核定之時段,須額外收費,收費標準詳見「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

(三)團隊須遵守本局各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事者,除保證金扣款外,依情節輕重作為爾後審查參考。

(四)演出檔期如遇本局辦理重要活動須調整時,由本局協調申請者,另行安排演出日期。

(五)繳費方式:

  1. 電匯或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
  2. 電匯:
    電匯帳號:068038094783
    銀行:台灣銀行竹北分行
    戶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3. 請最遲於使用二週前完成匯款,並於匯款後來電告知。
  4. 申請單位匯款應注意,匯款名稱須與匯款單位一致,以免造成金融機關作業混淆。
  5. 付費支票如不能兌付者,視為申請單位未繳費用。

(六)除保證金外,如有特殊需求,依「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並依規定時間內繳納費用。

十四、獲本局審查通過並評定為第一至三類之申請單位注意事項:

(一)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品刊印「新竹縣政府主辦及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協辦」字樣。

(二)獲評定為第一、二類之申請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成果報告書及領據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款 。

(三)依申請內容核定之補助款支用情形,不得有虛報、浮報或隱匿等情事,如發現未依用途支用,將列管不得再向本局申請演出及補助。

(四)請提供新竹縣、市演藝廳會員享持卡購票優惠。

十五、申請者應確實依法

取得演出使用權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所製作或提供之活動照片、幻燈片、錄音、錄影、成果報告書等文字或影像紀錄資料經提送後,其著作權、人格權與財產權歸本局所有,本局得作非營利之使用;申請者提供或錄製之內容及使用之文字、影音、圖片如侵害他人權利,衍生法律與賠償事宜概由申請者負責。

十六、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演出者,應於演出前二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利,未通知者,本局得於一年內拒絕受理申請。

(二)接受本局補助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執行,作為核銷之依據及日後審查之參考。

(三) 團隊未遵守本局各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者,將列入日後申請審查評鑑參考。

十七、本須知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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