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屆桃源美展

第35屆桃源美展

 總獎金: 1000000

最高獎金: 1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07-10

壹、宗旨:

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指導單位: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提供乙件作品檔案(電子檔解析度300dpi以上、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持有居留證)之藝術參賽者,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民國104年(西元2015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但每類限送一件。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獲前3名(或等同獎項)以上得獎作品
  4. 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 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或編輯),作品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2 – 5張(詳如作品規格)。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送件資料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35屆桃源美展 ○○類」。
  3. 隨函檢附:紙本送件表(含:個人資料、作品資料、參賽作品照片或輸出圖檔、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參賽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34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3. 檢附:「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檔案大小約1-2MB)光碟片乙片,並註明參賽者及作品名稱。

四、作品規格: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須親自落款,照片或輸出圖檔下方註明原作作品尺寸,並請附加包裝套。
膠彩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1. 作品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不得以電腦合成大圖輸出拼貼加工。
  3.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180公分×寬150公分。
書法
篆刻
書法: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篆刻:

  1. 送件表,參賽作品之十方鈐印原拓印文一張,酌加邊款(無須裝裱),黏貼於34×69公分宣紙;不須附照片。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篆刻作品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
  3. 請附加包裝套。
  4. 聯作請附排序完成照片
油畫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6吋照片2張。
  3. 本類包含壓克力繪畫及複合媒材等平面作品。
  1. 作品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180公分×寬150公分。
水彩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照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1. 作品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2. 作品需以畫框裝裱,加框後最大尺寸長寬小於200公分。
  3. 畫框正面請加壓克力板,背面請加三夾板。
雕塑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1.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2.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工藝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1.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如金工、陶瓷、纖維、玻璃、皮革、木質、漆等。
  2.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視覺設計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5張,或細部圖多張編輯成A4輸出圖像2頁。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寬79 公分),可送聯作,並附排序完成照片
攝影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1.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
  2. 作品長邊限50.8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限)。含框總尺寸小於110×110公分。
  3. 作品媒材請註明輸出相紙材質、拍攝畫素、解析度及檔案大小。
版畫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紙張尺寸最小對開(70×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參賽者須依版畫國際慣例標示編號及簽名。

註:※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初審送件,局部圖或細部圖相片或輸出圖像數量依各類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量者,由承辦單位逕行挑選符合規定數量之相片或輸出圖像參與審查;複審送件,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本局電梯深118公分,寬124公分,對角159公分。)

五、評審: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各類第1名以「桃美獎」典藏之,其中篆刻作品典藏印拓原石。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即「桃美獎」可獲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另發給典藏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含稅10%及補充保費)、獎座乙座、典藏證書乙紙,(作品須無條件同意接受典藏)。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臺幣陸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臺幣肆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伍、活動期程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備註
簡章公佈 5月底 公佈於本局網站,紙本簡章於各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初審收件 06/19(週一)- 07/10(週一),約3週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初審 7/24(週一)至7/25(週二) 入選名單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複審原件收件 8/8(週二)至8/14(週一),約1週 本局3樓視覺藝術科
複審 8/21(週一)至8/22(週二) 複審結果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佈展 10/31(週二)、11/1(週三)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展覽時間 11/2(週四)至11/26(週日),約4週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卸展 11/27(週一)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頒獎典禮 11/4(週六) 文化局1樓大廳
作品退件 11/28(週二)至12/6(週三) 親自取件或由本局退件

陸、附則

  1. 收退件
    •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2. 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3. 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失格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4. 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承辦單位得要求參賽者親自到場協助佈展,或不予展出。
  5. 作品保險
    •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臺幣壹拾萬元。
    •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6. 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7. 活動訊息公告處:
    •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culture.tycg.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檔案下載」,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 (二)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22莊小姐,傳真:03-3354384,或洽市府1999專線。
      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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